作者 甘晶晶
律师
专注领域:企业顾问、诉讼仲裁。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多中小企业股东基于绝对控制权及公司运营高效性的考虑,选择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的形式设立公司。一人公司虽然有决策效率高、运营便利等优势,但因公司股东仅为一人,往往容易发生人格混同情形。本文主要讨论人格否认情形下,“共同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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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举证证明非股东一方在一人公司任职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
非股东一方未在一人公司任职,但债权人举证证明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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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