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 礼念 域外IP资讯月刊 跨境法律观察 海法思享会
设立试用期的目的旨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保护,既让劳动者自由选择是否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又让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在本单位就职。但由于就业市场的严峻,用人单位逐渐占据了优势地位。有的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内我最大,一言不合就开人”,还喜欢在试用期内搞小动作。然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对这些用人单位却并不“友好”,下面戴律师就为大家讲讲实践中用人单位对试工期的理解误区和常见的“骚操作”,以期为遇到类似情形的劳动者提供维权参考,为还在犯错的用人单位提供纠错方案。
上一篇新闻:员工辞职实务Q&A
下一篇新闻:厦门女职工退休,到底谁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