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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 礼念 域外IP资讯月刊 跨境法律观察 海法思享会

跨境贸易法律观察(第十七期)
发布时间:2021-05-10 作者:

内容提要

本刊内容聚焦于供应链、海关事务、知识产权、涉外与跨境事务等领域的最新法律规定及行业资讯,旨在为读者呈现经专业人士悉心筛选、整理和加工后,真正有价值的跨境贸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 新法速递,简要介绍4月份发布的行业有关法律文件

• 行业资讯,对4月份行业相关热点资讯进行收集整理

• 案例解读,对行业有关案例进行解读或援引有关部门的解读

• 世礼观察,世礼律师对行业有关案例进行解读


特别说明:本期期刊内容形成于2021年4月30日。期刊内部分资讯或有更新,如读者需要了解最新资讯的,可联系世礼。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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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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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

内容提要: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该规定有利于实现以下目标:(一)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规定;(二)引入《食品安全法》风险管理原则,进一步提升注册管理效能;(三)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四)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

内容提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提出更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也分别于2015年和2019年进行整体修订,海关全面深化改革和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量大幅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国际贸易摩擦、国际食品安全面临新风险新挑战等新形势新变化,都对海关进出口食品监管提出更高要求,现行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监管需要。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有利于实现以下目标:(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二)总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疫情疫病应对,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完善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三)固化海关全面深化改革、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成果及执法经验;(四)优化整合海关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规章结构布局。

 

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

内容提要:禁为进一步优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申报,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的填制和申报要求调整如下:(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同时在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国(地区)”栏填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不再需要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制要求填报“随附单证及编号”栏目;(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或者“有纸报关”方式申报;(三)对于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人应在内销时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填报《报关单》,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无需比照本公告第一条要求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仍然按照海关总署2019年第207号公告要求申报;(五)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或者《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项下协定税率货物的原材料时,应当在《报关单》的“关联备案”栏填报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

 

商务部等20部门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58号)

内容提要:《通知》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两方面,明确了28项政策措施。(一)货物贸易方面共13项政策措施。其中,货物贸易自由化包括:洋浦保税港区内先行试点经“一线”进出口原油和成品油不实行企业资格和数量管理,进口食糖不纳入关税配额总量管理,下放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限,在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区域进入“一线”原则上取消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取消机电进口许可管理措施,支持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和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等7项政策措施。货物贸易便利化包括:支持开展有关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试点,提升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能力,加强海关监管模式创新、实施层级审批模式,支持参与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建立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和贸易调整援助机制等6项政策措施。(二)服务贸易方面共15项政策措施。其中,服务贸易自由化包括:允许外国机构独立举办除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外的涉外经济技术展,技术进出口经营活动不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探索取消设立拍卖企业审核许可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支持发展数字贸易等6项政策措施。服务贸易便利化包括:建立技术进出口安全管理部省合作快速响应通道,在部分重点领域率先规范影响服务贸易自由便利的国内规制,办好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支持创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推动重点企业和项目落户,鼓励创新服务贸易国际合作模式,新签服务贸易国际合作协议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需求,完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等9项政策措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6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内容提要:(一)精准判定平行进口、涉外贴牌加工、国际货物转运等贸易中的商标侵权案件。依法准确认定商标使用行为,制止以贴牌加工为名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推动商标实际使用,严厉打击恶意抢注、仿冒搭车等行为,促进品牌培育创新和企业国际竞争力提升。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二)依法规制涉外电子商务等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秩序。依法认定电商平台和其他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打击网络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规制网络竞争秩序,促进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推动“丝路电商”等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三)积极运用行为保全措施。充分发挥行为保全作用,依法及时制止国际展会、进出口贸易中侵害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商品的生产、展览、销售与进出口,有效防止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四)依法确定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在充分尊重中外市场主体协议选择司法管辖权利和遵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案件的连结因素,依法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五)探索拓展知识产权司法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拓展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渠道,深化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中国办事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通过争取筹办区域国际司法论坛等方式,共同研讨解决共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等问题,增强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的整体合力,共同打造稳定透明、公平公正的国际法治环境。


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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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工业创新能力持续增强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船舶工业已形成高效协同、开放包容的创新体系,创新能力持续增强,在高端船舶和海工装备研制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造船三大指标国际市场份额保持世界领先;承接各类海工装备25艘/座、20.4亿美元,占全球市场份额35.5%。与此同时,我国造船业在智能船舶、深远海装备、极地技术及装备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来源:新华社

 

一季度我国进出口同比增长29.2% 外贸量增质升势头稳健

一季度我国外贸实现良好开局。4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数据显示,一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8.47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9.2%。其中,出口4.61万亿元,增长38.7%;进口3.86万亿元,增长19.3%;贸易顺差7592.9亿元,扩大690.6%。

来源:经济日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0年中国继续领跑国际专利申请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最新报告指出,2020年,尽管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全球巨大的人员和经济损失,但国际专利申请量仍继续增长,并创历史新高。这意味着,疫情未能阻挡全球创新步伐。其中,中国申请量同比增长16.1%,继续保持国际专利申请量最多国家的好成绩。

来源:央视新闻

 

中国正式完成RCEP核准程序

中国驻东盟大使邓锡军4月15日向东盟秘书长林玉辉正式交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核准书。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完成RCEP核准程序,成为非东盟国家中第一个正式完成核准程序的成员国。

来源:新华社

 

RCEP各成员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倡议过渡性条款先行先试

为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早日生效,RCEP各成员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共同商讨发起的《关于共同推进RCEP区域经贸合作青岛倡议》在青岛发布。倡议提出,期望各国支持地方先试先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将RCEP协定与各国地区发展紧密结合,特别是过渡性条款的先行先试,为高效执行RCEP协定经贸规则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板经验。

来源:新华社

 

中国外贸开门红

据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按美元计价,今年前2个月,中国进出口总值8344.9亿美元,增长41.2%。外媒注意到,中国贸易的繁荣为其他国家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红利。国际舆论普遍认为,中国已经成为全球贸易复苏的重要贡献者。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海关严防外来物种入侵、严打濒危物种走私

中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颁布,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范畴。海关总署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进一步严格口岸检疫,加强外来物种防控,严防境外动植物疫情疫病和外来物种传入,全力以赴打击濒危物种走私犯罪活动。

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一季度截获外来物种710种1749批次

一季度,海关进一步严格口岸检疫,加强源头管控,先后从4批油菜籽中检出油菜茎基溃疡病菌,从6批番茄种子、辣椒种子中检出番茄褐色皱果病毒,从18批进口樱桃中检出李属坏死环斑病毒和李痘病毒,采取从严处理措施,敦促外方调查原因,采取改进措施,撤销18家果园、15家包装厂输华资质,退回、销毁不合格农产品129批次,涉及23个国家(地区)。

来源:海关总署

 

福建实施特色多式联运“一单制”

《福建省多式联运“一单制”实施方案》印发,提出借力全省交通运输服务业产业集群蓬勃发展态势,整合网络货运资源优势,嵌入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探索试点创新,打造具有福建特色的多式联运“一单制”货物运输模式。根据《实施方案》,福建将培育“平台型”多式联运经营主体,推动省内具备条件的网络货运企业转型成为具备多种运输方式整合能力的“平台型”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制定标准统一的单证规则,制定推行科学合理的单证标准,形成具有统一编码规则的多式联运运单,关联物流运输全过程信息;优化完善服务规范,通过“时间最优、价格最优、路线最优”的可配置运输方案,以及“一份合同、一张单证、一次付费、一单到底”的全程运输模式,全力提升群众在物流运输领域的满足感和获得感。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中国新加坡实施自贸协定以来 我国企业享惠进口4549亿元

据海关统计,截至2020年,我国企业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累计享惠进口565亿元,获税款减让114亿元;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从新加坡累计享惠进口3984.1亿元,获税款减让266.7亿元。同时,为出口企业签发4.2万份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涉及货值123.6亿元;签发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输往新加坡的原产地证书17.8万份,货值574亿元。

来源:海关总署

 

厦门海关一季度为企业签发3.38万份“纸黄金”

据厦门海关统计,2021年一季度,该关共为出口企业签发各类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3.38万份,货值12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27%和40.56%,预计可为相关企业在进口国获得7.74亿元税款减免优惠。其中,中国和RCEP 缔约方已实施的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2.83万份,货值106.5亿元,同比增长39.65%,预计可为出口企业获得5.33亿元的税收优惠。

来源:海关总署

 

商务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署建立合作机制的框架协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畅通国内大循环,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商务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署关于建立合作机制的框架协议。根据合作协议,商务部将充分发挥政策统筹协调优势,中信保公司发挥风险管理优势,双方在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加快内外贸一体化、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等方面深入合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商务高质量发展。

来源:商务部

 

厦门港在国内首创引航船舶信息可视化平台

近日,厦门港引航船舶信息可视化平台正式启动。这是继港口使费无纸化结算平台之后,厦门港打造的又一全国首创的智慧港口建设项目。平台通过大数据、管理协同,建立了厦门港引航站、拖轮公司、码头、船舶代理等船舶作业相关方共同协作的新模式,实现各方信息的高速传递和最大程度的共享。平台具备实时查看船舶动态定位、码头作业动态、船舶手续进度、引航作业进度、拖轮作业进度、动态信息推送等功能,大大提高船舶作业效率。据测算,平台每年可节省因船期延误、码头占用、二次拖轮等原因产生的费用约1亿元,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此外,该平台具有系统开放性、模块可拓展性等特点,对进一步打造服务高效、开放融合现代化水运体系具有较强的借鉴示范效应。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福建省多式联运“一单制”实施方案》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福建省多式联运“一单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通过借力该省交通运输服务业产业集群蓬勃发展态势,以网络货运资源整合优势,嵌入公路、水路、航空、铁路等运输方式,探索试点创新,打造具有福建特色的多式联运“一单制”货物运输模式。《实施方案》明确,要培育“平台型”多式联运经营主体,推动省内具备条件的网络货运企业转型成为具备多种运输方式整合能力的“平台型”多式联运经营。同时,制定标准统一的单证规则,制定推行科学合理的单证标准,形成具有统一编码规则的多式联运运单,关联物流运输全过程信息。此外,优化完善服务规范,通过“时间最优”“价格最优”“路线最优”的可配置运输方案以及“一份合同、一张单证、一次付费、一单到底”的全程运输模式,全力提升群众在物流运输领域的满足感和获得感。

来源:中国水运报

 

厦门港口管理局开展“一业一证”试点改革

为持续深化交通领域“放管服”改革,厦门港口管理局主动作为,将“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厦门市开展“一业一证”试点改革。“一业一证”试点改革是厦门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即通过优化审批管理服务流程,将市场主体进入特定行业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厦门港口管理局此次试点改革,具有如下特点:(一)精准指南。通过对《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两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链条梳理,精简办事手续和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形成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许可证申领”办事指南,并将办事指南在线上平台公布。(二)压减时限。申请人可通过一次递交材料同时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两项行政许可,承诺时限由原来的两个事项所需的14个工作日压缩为集成后的7个工作日,大大缩短审批时限,减少了企业跑动次数,为企业提供了便利。(三)优化发证。通过统一审批、统一出证的模式将上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加载到港口经营许可证上,即在港口经营许可证上附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证号信息,发证模式可选择邮政快递等方式送达申请人。(四)高效便企。通过整合办事指南等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业一证”,大大方便港航企业办理审批事项,推动审批服务从“以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转变。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已成为全国三大网货制造基地之一跨境电商助推全省内外贸强势增长

首届中国跨境电商交易会在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成功举办。展会全程只对跨境电商领域专业客商开放,采购商与展位比例超过20∶1,位居国内专业展会前列。举办3天,超6.2万名专业客商到会采购,意向成交金额近300亿元人民币,累计参观客流总量达13万人次。据统计,2020年福建全省通过海关监管出口的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249亿元,同比增长近22倍。跨境电商已成为福建外贸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新引擎。

来源:福建日报

 

一季度福建省外贸进出口实现开门红

一季度,福建省外贸在贸易主体、贸易方式、国际市场结构、产品结构等方面实现了进一步优化。如,民营企业活力进一步增强,一季度进出口同比增长58.2%,增速高于整体24个百分点。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往来进一步密切,进出口同比增长27.4%,有效拓展了外贸发展空间。近期,我国已正式核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RCEP正式生效后,成员相互实施关税减让、开放市场准入、取消影响贸易的壁垒、简化海关通关程序等,将进一步降低区域内的贸易成本,推进贸易便利化。一季度,福建省对其他14个RCEP成员国进出口总值1342.7亿元,同比增长28.6%,占同期全省进出口总值35%。其中,出口732.5亿元,同比增长35.4%;进口610.2亿元,同比增长21.3%。

来源:福建日报


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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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霉变,责任谁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岱荣航运公司、MMSL私人有限公司的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2019年1月31日,岱荣公司所有、MMSL公司光租的“天鹰座”轮船长签署了四套提单,将54178公吨含水量为13.23%的巴西大豆运至中国。3月21日抵达青岛港锚地,5月20日完成卸货。承运人在运输期间采用“三度规则”进行通风,有在适宜通风的时间未予通风的现象。卸货前经联合检验,发现货舱表层大豆均有明显霉变。原告认为霉变系未及时有效的通风造成,被告认为系装货港时品质状况和青岛港的迟延卸货所导致。青岛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一)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岱荣公司虽然为涉案船舶登记所有人,船长显然系光租人MMSL公司而非岱荣公司的代表,MMSL公司系承运人,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岱荣公司并非承运人。原告作为涉案货物的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二)货损责任的承担。涉案大豆受损的原因应当从案涉大豆品质是否适合海上运输要求、责任期间内的通风措施是否得当、迟延卸货对货损发生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案中,大豆水分稍高,且有杂草,有一定的品质缺陷,但并非不适合海上运输;“天鹰座”轮通风不当,未尽妥善、谨慎的管货义务,与货损有必然因果关系;货物在船舱滞留,迟延卸货38天,也与货损有必然因果关系。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根据承运人违反其所应负责任和义务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MMSL公司对本案货物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三)货损金额的确定。489万元系因货损产生的必要的修复费用,且金额较为合理,原告也已对外实际支付,本院予以支持。MMSL公司依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MMSL私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44.5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案号:(2020)鲁72民初1236号

审理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凯兰德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桥远航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国桥远航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IFL INTERNATIONAL FREIGHT LINES 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凯兰德公司出口涉案价值596160美元的电动自行车至荷兰阿姆斯特丹。2017年6月18日,国桥天津分公司收取涉案货物后装入4个集装箱,船名COSCO PORTUGAL,航次为015W。2017年6月18日,国桥天津分公司签发提单。2017年7月28日,涉案货物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货。国桥天津分公司与国桥公司均主张IFL INTERNATIONAL FREIGHT LINES LIMITED(以下简称IFL公司)为本案承运人。因此凯兰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凯兰德公司货物价值596160美元、货物相关费用损失人民币14656元及上述损失的利息和诉讼费、保全费。天津海事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凯兰德公司货物损失596160美元及利息。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提单确定。涉案提单载明IFL公司为承运人,国桥天津分公司为承运人代理,凯兰德公司为托运人,故凯兰德公司与IFL公司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凯兰德公司为托运人,IFL公司为承运人。二是明确了无单放货中货物价值的认定问题。在报关单与发票载明数额不一致的情况下,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应以报关单为准即596160美元,故涉案货物损失金额为596160美元。三被告主张涉案货物价值应以凯兰德公司向收货人发送邮件所附发票载明价值为依据,不足以推翻报关单的证明力,不予支持。

案号:(2017)津72民初813号

审理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欧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施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欧宝公司是德国OBO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资子公司。欧宝公司诉称,德国OBO公司于2006年、2011年在中国陆续取得第3214870号“OBO”、第G663678号注册商标。德国OBO公司授权欧宝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同时授权欧宝公司单独以自己名义进行商标维权。欧宝公司称,其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OBO系列品牌防雷器均从德国进口,再自行销售或通过区域授权经销商销售。2017年12月,欧宝公司发现施富公司出售标有涉案商标的防雷器用于某个大型建筑项目,而这些防雷器并非欧宝公司或其经销商所售。

施富公司辩称,涉案产品均由德国OBO公司授权的企业生产,其通过合法报关手续从新加坡合法经销商处进口,涉案产品属于正品而非假冒产品。施富公司没有侵犯欧宝公司的商标权利,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富公司销售的进口产品均由德国OBO公司生产,属于正品。司法实践中,施富公司销售的进口产品属于平行进口产品。我国商标法对此类产品的定义和合法性尚无相关明确规定,亦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在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销售可与国内产品相互替代的涉案进口产品并不损害商标质量保证功能。施富公司通过正常的交易行为进口由德国OBO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涉案产品,履行了正常的进口报关手续,并未违反我国公共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应受到司法否定性评价。

 此外,施富公司的平行进口行为没有损害或扭曲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市场中享有的选择权,故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欧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号:(2019)粤73民终6976号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社布兰兹公司)系知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世纪90年代“Penfolds”葡萄酒进入中国后,南社布兰兹公司将“奔富”作为“Penfolds”葡萄酒的中文名称一直沿用至今。经过南社布兰兹公司长时间、大范围、持续地宣传、销售和推广,“奔富”葡萄酒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和认可。在葡萄酒商品上,“奔富”与“Penfolds”也逐渐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中国食品》《中华工商时报》等媒体将“奔富”作为“Penfolds”的中文翻译使用在宣传报道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以及法院在相关裁定和判决中,曾多次认定“奔富”与“Penfolds” 具有对应性。

“奔富”商标积累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导致案外人恶意抢注。2011年南社布兰兹公司申请注册“奔富”商标时,因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被商标局驳回申请。南社布兰兹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和商评委决定,商评委就“奔富”商标重新作出决定。本案诉讼期间,南社布兰兹公司申请的“奔富”商标已初审公告。

被告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庄园公司)多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PENFOILLS”“PENFUNILS”等与“Penfolds”近似的英文商标,同时还从案外人处受让了“奔富尼澳”中文注册商标,并将“奔富”“奔富尼澳”“Penfunils”等标识大量地使用在其生产的葡萄酒商品上,由被告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正声公司)进行销售。经南社布兰兹公司申请,“奔富尼澳”商标被商评委宣告无效,“PENFOILLS”“PENFUNILS”的商标注册申请亦被商标局驳回。原告南社布兰兹公司认为两被告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华夏庄园公司、杭州正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100万元。

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PENFOLDS”“Penfolds”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奔富”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的行为,华夏庄园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万元,杭州正声公司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18)苏01民初3450号

审理法院:南京中级人民法院


世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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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近5年厦门海洋行政处罚的703起案件中,自然人被罚竟然高达97%

2012年,厦门市成立了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进行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19年3月,根据《厦门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在海洋与渔业局有关统筹海洋经济发展和渔业管理相关职责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了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新成立的海洋发展局着力构建厦门市海洋综合管理体系,将全力推进厦门海洋事业发展。作为立足于厦门、聚焦海上业务的法律服务团队,我们以2015年至2020年度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原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官方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件为依据,对厦门海洋行政处罚案件的重点领域和高频违法点进行分析,为广大涉海主体的依法依规经营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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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硕)

 

收藏!外贸人必知的提单丢失应对3大技巧

该正本提单是收货人据以向承运人提货的重要凭证,是托运人控制货物以及保证收汇的重要文件,也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并决定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通常,一票货物只能签发一套提单,而提单又是可以转让的单据,一旦丢失将对外贸造成极大影响,可能造成买方无法提货,卖方无法结汇。

虽然,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运输当事方对放货方式的选择已发生了诸多变化。但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凭正本提单交货依然是我国现行法律所要求的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方式,正本提单的地位和作用无可取代。正本提单涉及到了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三方,该篇文章详细分析了提单丢失对三方的影响以及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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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辉、陈遥)

 

海洋可再生能源市场化:消纳保障仍有2点亟待加强

2020年6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正式确立并实施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海洋能源是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发展对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利用有重大意义。并且,国家在“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培育壮大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推进海水淡化和海洋能规模化利用。”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海洋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该篇文章详细分析了该机制在推行中出呈现出的2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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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婧)

 

应对货物特定化的“天生缺陷”,供应链人可凭4招解决

货物特定化问题是长期以来是困扰供应链相关企业的重要问题。众所周知,“货流”贯穿供应链业务各环节,是供应链“三流”中特别重要的一环。无论货物贸易、仓储、保管、质押监管、运输还是其他供应链业务,几乎没有环节不涉及“货”。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涉及古玩、字画、特制艺术品等“私人订制”的特定物交易相对较少,以种类物作为标的物的交易占绝大多数,因“货物未特定化”而生的纠纷仍然屡见不鲜,即便指明了货物的具体型号、数量、规格乃至外包装、颜色,仍难以避免纠纷。该篇文章针对困扰供应链人的货物特定化问题提出了4大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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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遥)

 

禁止!杜绝向海投“毒”,你必须知道的3大问题

该篇文章就非法倾废的定义、危害以及对非法倾废的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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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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