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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法律观察(第二十期)
发布时间:2021-08-06 作者:

内容提要

本刊内容聚焦于供应链、海关事务、知识产权、涉外与跨境事务等领域的最新法律规定及行业资讯,旨在为读者呈现经专业人士悉心筛选、整理和加工后,真正有价值的跨境贸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 新法速递,简要介绍7月份发布的行业有关法律文件

• 行业资讯,对7月份行业相关热点资讯进行收集整理

• 案例解读,对行业有关案例进行解读或援引有关部门的解读

• 世礼观察,世礼律师对行业有关案例进行解读


特别说明:本期期刊内容形成于2021年7月31日。期刊内部分资讯或有更新,如读者需要了解最新资讯的,可联系世礼。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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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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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2号)

内容提要:《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中所指的“销售证明”,包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两者均可作为企业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相关申请材料。

来源:中国海关总署网站


《关于实施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

内容提要: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进口货物收货人依法提出滞报金减免申请时,海关一次告知其核批条件及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申请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海关依据申请人承诺办理滞报金减免事项。本公告列明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主要情形及相关注意事项。

来源:中国海关总署网站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商务部令2021年第3号)

内容提要: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该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未作特别说明的,仅适用于境外服务提供者向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市场主体及个人提供服务。该管理措施之外的领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来源:商务部网站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 年)》

内容提要: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海事局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 年)》。该规定内容涵盖长江江苏段的航道、航路、停泊、避让、船舶航行等通航规则。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发改经贸﹝2021﹞956号)

内容提要:《方案》指出,“十四五”期间将聚焦打造“通道+枢纽+网络”现代物流运行体系。一方面,围绕推动存量国家物流枢纽高质量发展,整合优化存量物流设施,强化多式联运组织能力,促进国家物流枢纽互联成网,推动完善以国家物流枢纽为支撑的“轴辐式”物流服务体系;培育发展枢纽经济通道经济,打造经济和产业发展走廊。另一方面,围绕加快健全国家物流枢纽网络,按照“成熟一个、落地一个”原则,稳步推进120个左右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建设;支持城市群内国家物流枢纽共建共享共用和一体化衔接,强化都市圈物流网点体系与国家物流枢纽网络有机衔接、协同联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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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BN首个“无纸化放货”在中国登陆

GSBN是世界上第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技术联盟,旨在构建一个区块链技术赋能的操作系统。2021年7月21日,香港-全球航运业务网络联盟(GSBN)宣布,该联盟成立以来的首个应用产品“无纸化放货”在中国正式上线。“无纸化放货”为客户提供了一种无纸化、高效和透明的解决方案,将进口口岸链条上的航运公司、收货人、代理和码头等各方都连接起来。伴随着纸质单证的取消,大大简化了数据交换方式,节约了各方之间的操作时间,将进口货物办理完成单证手续的时间从几天缩短到几个小时,鉴于当前的高市场需求和供应链压力,“无纸化放货”的上线展开显得尤为及时。“无纸化放货”已经被中远海运集运,东方海外,上港集团这些行业龙头企业全面推行。

来源:中华航运网

 

海南规划建设“国家大仓库”

2021年7月18日,《海南省“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印发,旨在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枢纽和国际航空枢纽,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支撑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到2025年,海南将基本建成国际化物流设施体系,基本完成数字化物流服务体系框架搭建,多式联运能力明显加强,基本建成国际航运航空枢纽和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国家大仓库”。据了解,海南现代物流经济带将根据海南西部地区资源禀赋,重点产业园区和交通枢纽的布局,以海口、洋浦和三亚为核心节点,推动物流资源要素在西部地区聚集,提升供应链物流服务能力,促进临空临港产业以及引致产业的发展,形成辐射广泛、集聚效应显著、服务功能完善、产业引力强大、高效运行的西部物流带。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福建厦门港口管理局联合厦门市发展改革委等11家单位印发《厦门港建设世界一流港口工作方案》 

2021年7月19日,福建厦门港口管理局联合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及漳州市交通运输局等11家单位印发《厦门港建设世界一流港口工作方案》。厦门港将深入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铁水联运、水水中转等运输方式,到2025年,主要港区铁路进港率达到60%以上。厦门港依托港口优势,建成临港产业基地,推动产城联动发展。厦门港将加大自主创新和模式创新力度,推进码头岸桥、龙门吊远程智能操控研究和改造,依托海润集装箱码头全智能化改造工程,打造我国港口改造升级的“厦门港”模式,推动港区内部集卡和特殊场景集疏运通道集卡自动驾驶示范,打造新型高效港口;推动建立一站式、一网通等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实现全港物流单证全程电子化、标准化。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海关总署公布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1年7月19日,海关总署公布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涉及对国内外权利人商标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等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涵盖食品、化妆品、服装、香烟等消费品领域以及货运、跨境电商、邮递等重点渠道。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以宁波海关、南京海关,以及天津、北京、广东等地海关为主。

以青岛海关所属荣成海关在跨境电商渠道查获侵权服装案为例。该案共查获61批涉嫌侵权“高尔夫”等品牌T恤衫60件,案值约9735元。经查验,发现上述61批申报出口的货物印有高尔夫等品牌的标志,但服装品质较差,包装较为简陋,与正品服装存在较大差异,后经当事人承认T恤衫均为侵权产品。

据介绍,今年以来,全国海关深入开展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龙腾行动2021”等专项执法行动,高压打击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

来源:人民网

 

国务院办公厅7月9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

《意见》指出,新业态新模式是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有利于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培育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对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作用。《意见》从五个方面部署20项重点工作。一是积极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具赋能外贸发展,二是持续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三是深入推进外贸服务向专业细分领域发展,四是优化政策保障体系,五是营造良好环境。《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完善信息数据、信用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标准、制度。要研究制定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引导跨境电商平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跨国物流等领域国际合作,参与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这些工作由商务部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新华网

 

海关新政助力中欧班列企业减税降费 预计全年可为企业减轻税负1578万元

据了解,在国际海运运力紧张、运费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中欧班列以其独特优势,越来越受进出口企业的追捧,口岸回程班列数量激增。海关总署围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组织专人对班列回程运费申报情况开展调研,近日及时出台了《中欧班列回程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估价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可指导企业准确划分回程进口货物国际和国内段运费,积极引导企业自主申报境内运费扣除,预计全年可为企业减轻税负1578万元。

来源:法治日报

 

上半年厦门市外贸进出口4081.5亿元 再创历史新高

厦门市与主要贸易伙伴进出口增势良好。上半年对前三大贸易伙伴东盟、美国、欧盟分别进出口730亿、543.1亿和444.8亿元,保持持续高增长的态势。且,厦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成员国进出口分别增长32.6%、24.2%。据了解,上半年,厦门市民营企业进出口1507.5亿元,发展态势良好,占厦门市外贸总值的36.9%,民营企业主力军地位更加巩固。

来源:厦门海关


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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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再保险合同纠纷

案例要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致函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称被保险人持有卖方出具的授权书,故享有保险索赔权,属于承保风险,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货物价值和重量,按货物全损金额的70%,扣减残值,投保加成110%,再减去的免赔额,计算出的货损要求被告予以分担。被告回函称原告未提供整套理赔材料,无法作为理赔依据,且根据现有材料,被告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再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以出具《共保确认函》的方式承接原告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海上货物保险合同17%的份额,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涉案再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综上,上海海事法院判决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从本案中可知,再保险合同接受人是否承担摊赔责任,法院会根据再保险合同从属性和独立性,对原保险合同的赔付进行实质性审查。若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且非为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再保险人接收人无需对原保险人的赔付行为承担摊赔责任

案号:(2020)沪72民初163号

审理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辉衡国际有限公司与上海楚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美航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C公司向辉衡公司订购一批鞋类货物,要求辉衡公司就运输事宜联系其货运代理人楚妤公司。其联系并办理货物的订舱托运事宜后,货物运至,C公司在未支付货款,提走货物。辉衡公司事后得知,C公司告知的楚妤公司的相关信息是虚假的。楚妤公司确实办理了辉衡公司装载的集装箱货物出口的海运事宜,却是接受自称凯瑞德公司的订舱申请,楚妤公司随后委托美航深圳分公司向长荣公司订舱,长荣公司接受订舱后实际运输了货物,楚妤公司按照凯瑞德公司的放货指示,将长荣公司签单代理人永航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给C公司办理提货手续。辉衡公司以侵害其海上运输合同项下货物所有权为由对楚妤公司、美航深圳分公司、永航公司、长荣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对货物灭失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审理,辉衡公司最终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系其自身过错导致。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辉衡公司诉讼请求。本案中,收货人为了不付货款提取货物,利用FOB条件下买方指定货代的优势,故意向国内出口方提供国内货代企业的虚假信息,套取拟运输货物的详细信息;同时分饰两角,以托运人身份向真实存在的国内货代企业委托订舱运输、指示放货。此新型的欺诈方式已发生多起。为国内出口企业敲响警钟,对相关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行为给予肯定,对保障航运市场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号:(2018)粤72民初1264号

审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烟台安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锦程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告烟台安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与被告大连锦程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安信公司委托锦程公司代理五批货物自中国大连至新加坡的出口海运订舱(BBK 分体吊装)、堆存、装箱、捆扎、加固及进港运输等综合事宜。锦程公司受托后在安排货物进港过程中受阻导致货物未能如期出运,但仍向安信公司索要了报酬。安信公司认为货物进港受阻系锦程公司未能对案涉特种集装箱采用 BBK 分体吊装方式进港所致,锦程公司认为系天气原因,但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的规定,锦程公司作为受托人对货物未能出运系由于不可归责于己方的事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未能举证,其收取安信公司的报酬于法无据,应予退还。

案号:一审(2020)辽72民初542号,二审(2020)辽民终1244号

审理法院:大连海事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凯兰德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国桥远航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国桥远航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IFL INTERNATIONAL FREIGHT LINES 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凯兰德公司出口涉案价值596160美元的电动自行车至荷兰阿姆斯特丹。2017年6月18日,国桥天津分公司收取涉案货物后装入4个集装箱,船名COSCO PORTUGAL,航次为015W。2017年6月18日,国桥天津分公司签发提单。2017年7月28日,涉案货物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货。国桥天津分公司与国桥公司均主张IFL INTERNATIONAL FREIGHT LINES LIMITED(以下简称IFL公司)为本案承运人。因此凯兰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凯兰德公司货物价值596160美元、货物相关费用损失人民币14656元及上述损失的利息和诉讼费、保全费。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提单确定。涉案提单载明IFL公司为承运人,国桥天津分公司为承运人代理,凯兰德公司为托运人,故凯兰德公司与IFL公司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凯兰德公司为托运人,IFL公司为承运人。二是明确了无单放货中货物价值的认定问题。在报关单与发票载明数额不一致的情况下,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应以报关单为准即596160美元,故涉案货物损失金额为596160美元。三被告主张涉案货物价值应以凯兰德公司向收货人发送邮件所附发票载明价值为依据,不足以推翻报关单的证明力,不予支持。

案号:(2017)津72民初814号

审理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世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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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就“沦为”犯罪工具:被盯上的外综服企业,应当警惕灯下黑

依附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经营出口业务的小微企业数量多、品类杂、贸易量大,造成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隐藏于“闹市”而未被发现,从而被犯罪分子盯上,成为其最喜欢的合法掩护。

同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缺乏外贸、货代等相关专业知识及运营背景的条件下,完全依托职业经理人和企业自身风控体系,如果存在监管上的漏洞,便给了违法分子以可趁之机,极有可能沦为其骗取出口退税的工具。

那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当如何辨别企业业务正常与否,避免卷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漩涡呢?本文将进行详解。

原文请戳:

https://mp.weixin.qq.com/s/b3XvVAY2h7e8UoBggTE8kg

(作者:徐尽欢)

 

干货 | 新冠疫情持续蔓延,航运业该如何应对法律风险?

据世界卫生组织官员6月16日表示,最初在印度发现的新冠病毒Delta变种现已传播到全球80多个国家或地区,并且随着它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而继续发生变异。不断蔓延的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和贸易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航运业也不可避免的受其波及。航运业应该如何应对相关法律风险呢?详情请见本文。

原文请戳:

https://mp.weixin.qq.com/s/O09hgOZUpDub5aMnxzdJ2Q

(作者:卢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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