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六月交,暑云飞,清风来。沿海各地进入海洋伏季休渔已有一段时间,以福建省为例,已自5月1日12时起开始了漫长的4个半月的休渔期,涉及11338多艘海洋渔船。
今年福建海域根据农业农村部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作了相应调整,优化了休渔时间,明确要求休渔渔船须回到船籍港休渔,提出了对非休渔的钓具渔船的具体管控措施。
但,总有人铤而走险,不顾休渔规定,违规出海非法捕捞。下面,将借助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分析休渔期内非法捕捞涉及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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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第63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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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炎锋
高炎锋,世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海法思享会原创团成员。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规避等方面业务。加盟世礼之前,在公安侦查一线工作近十年,侦破大量重大、疑难案件,代表性案件等,拥有丰富的刑侦经验和扎实的基层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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