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5月1日起,我国渤海、黄海、东海和北纬12度以北南海已全面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尽管各地海洋渔业执法部门不断三令五申,不少人仍铤而走险从事违法捕捞作业。
全国各地海警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活动。仅就中国海警官方公众号发布的资讯来看,自今年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以来,截止目前,全国各地已陆续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60余起,其中福建地区16起。
这些从事非法捕捞作业的行为人,因不了解或不重视相关捕捞政策,撒下渔网落入法网。
在这里,我们以福建省为例,对违法捕捞的相关行为进行梳理,希望能为从事捕捞渔业的各位明晰违法犯罪边界,提升合法捕捞意识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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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008年11月28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闽海渔〔2008〕368号通告,在“厦门市五缘湾大桥以南五缘湾内的海域和厦门市钟宅、刘五店、澳头、五通四点连线的同安湾口湖里一侧的海域”设置禁渔区,禁止一切捕捞和养殖行为。
2020年2月25日,发布闽江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南平市延平区市标至福州市长乐区金刚腿的闽江干流江段”为禁渔区,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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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核定渔业船名;(二) 登记船籍港;(三) 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禁止使用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或辅助活动。
《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渔业船名、无船籍港、无相应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由此可见,除直接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行为人之外,相关行业的从业者若为违法作业行为人提供帮助的,也可能被执法机关追究责任,如违规渔具的制造者、维修者、销售者,违规捕捞渔船的供油者、供冰者以及违规捕捞渔获物的代冻者、收购者、销售者、运输者,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相关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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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迪颖
吴迪颖,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海法思享会原创团成员,世礼海关事务与贸易合规团队主要成员之一。吴律师自入行以来专注于刑事法律业务,在走私犯罪辩护与海上执法领域有深入研究,曾协助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截至目前,已参与处理七十余起刑事案件,具有较为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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