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之道,礼为贵
请你选择

礼记 礼念 域外IP资讯月刊 跨境法律观察 海法思享会

货方应知:缺少这个基础条件,将难以向承运人索赔
发布时间:2021-06-23 作者:
图片

内容来源 | 海法思享会 原创团
文章作者 | 陈淑秋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客户提出如下疑惑,“明明是承运人把我的货运坏了,为什么承运人不需要赔偿我的损失?”或者,“我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已经证明货物受损,也明确了损失金额,但法院还是直接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这种判决着实不公!”


近年来,海上货损事故频发,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货方发现货物损坏后,通常会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索赔的结果正如开头的问题所示。


图片


法院的判决真的有失公平吗?实际上,货方对承运人的索赔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除了需要确认货损情况及货损金额外,还需确认货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以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等。


今天就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与相关案例,向货方介绍,如何提供证据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权益。



01

货方向承运人索赔
一定要知晓这个重要前提

大家都清楚,要向承运人索赔应当明确货损情况及货损金额,这2项通常都是由货方自行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是,仅提供这2项证据,法院并不会支持货方的索赔请求。这是因为,货方还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货物的损失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运输期间)内。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对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即承运人只对发生在其责任期间内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475号、(2016)最高法民申1484号,以及天津海事法院(2017)津72民初112号等相关案件均明确,如果货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货损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则其对承运人的货损赔偿请求将被驳回。

也就是说,货方如果要让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货方必须要先证明,货损是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

图片

实践中,不少货方在提起诉讼要求索赔时,缺少证据证明该项事实,尤其是在集装箱运输中,货方自行对货物进行装箱,并自行负责将集装箱自工厂运输至码头堆场的情况。

深究发现,导致货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根本原因在于,托运当时货方并未注意留存相关的证据,无法证明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货物的状况。由于缺乏托运当时的货物状况作对比,在没有其他证据且承运人拒绝承认的情况下,货方的诉讼请求将无法被法院支持。

因此,货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时,应注意对货物交接时的状况进行记录留存,必要时,可以考虑对货物装箱或装船过程进行公证。集装箱货物下,建议货方与承运人直接订立多式联运合同,明确约定承运人对包含内陆在内的全程运输负责。


02

货方须知,这些情形下
承运人可免责

货损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主张免责的,至少应提供证据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及货损是因为免责事由导致,否则,应赔偿货方货物损失。

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11种承运人可以主张免责的情形,该条第二款同时明确规定,承运人要主张免责,应承担举证责任。

向上滑动阅览


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又称“航海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换言之,在货方证明货损是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以后,承运人欲主张免责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免责情形的存在以及货损是因为免责事由导致,否则就应赔偿货方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承运人证明了存在免责情形,但其免责的主张最终能否被法院支持,还需判断免责情形的存在与货物损坏事实的发生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103号案件中,承运人主张货物为水分含量较高的大豆,容易发生自热而受损,属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承运人应在法定范围内免除货损赔偿责任,但此主张最终并未被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承运人的免责主张要成立,必须证明在运输过程中,在同等运输条件下该种货物发生损坏是必然且不可避免的,无论承运人采取了什么合理谨慎措施来防止货物损坏,货物仍会损坏。然而,承运人在该案中所提交的证据,至多只能证明在本次运输中案涉货物损坏的偶然性,并不足以证明同类货物在同等运输条件下发生损坏的必然性,也不能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因此法院未支持承运人的免责主张。


也即,承运人要免责,除了证明免责情形的存在以外,还要证明其所主张的免责情形必然会导致货损事故发生


03

这3种情况下
承运人无法免责

若货损发生的原因是因为承运人管货不当、船舶不适航或船舶不合理绕航导致的,则承运人就不能享有免责的权利,承运人仍需要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负有使船舶适航,妥善、谨慎管理货物,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等基本义务。货损事故若是因为承运人违反前述基本义务导致,则承运人不能主张免责。

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每个货损纠纷案件,法院都会去审查承运人是否违反前述基本义务。一般情况下,只有当货物的损失与承运人违反前述三项基本义务有关时,法院才会对此进行审查。然而,常带来困扰的是,如何证明货损发生的具体事由是否因前述情形导致,以及应由哪一方来承担证明责任?

图片

对此,各案情况不一,且现行法律对此未进行明确,难以一概而论。本文仅对个别常见的情形进行介绍:

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倾向于认为,若承运人以“航海过失”(第51条第1项)要求免责,除了证明货损系因航海过失导致以外,还应证明其所雇佣的存在过失的人员是合格的,其已经为了妥善配备船员(船舶适航义务要求之一)尽了谨慎处理之责1

若承运人以“天灾”第51条第3要求免责,其除了要证明导致货损发生的事故属于“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还需证明其已经尽到了谨慎管货的义务。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

若承运人以“货物自然特性或者因有缺陷”第51条第9要求免责,其除了要证明货损是因为“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导致的,还应同时证明其已经尽到了谨慎处理使得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3

若承运人以“经谨慎处理合肥市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第51条第11求免责,其除了要证明货损是因为“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导致的,还应证明其已经尽到了“适航”和“管理货物”的义务,否则,承运人也应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


04

写在最后

货物在海上航行中,运输时间较长,未知风险众多。货物抵港发现损坏时,距离货损事故发生的时间往往较久,货方难以及时发现货损。另外,货损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货损发生的具体原因及各种因素对货损结果的发生所占作用力,难以被准确识别。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是“以证据为基础”,依赖于各方的证据情况来判断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大小。

因此,于货方而言,除了文中第一点所提到的注意事项外,货方自承运人处接收货物后,亦应注意第一时间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损,应及时通知承运人及保险人(如有投保),对货物情况进行鉴定,以确定货损原因等。

向上滑动阅览


注释:

[1]参见司玉琢、张永坚、蒋跃川等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海商法注释》第90页


[2]参见王淑梅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01页


[3]参见司玉琢、张永坚、蒋跃川等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海商法注释》第93页


[4]参见王淑梅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87页




图片
扫码关注
海法君


「 END 」




作者  陈淑秋

图片

陈淑秋,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海法思享会原创团成员,擅长海商海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拥有国际航运管理专业的学习背景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的工作经验,致力于将法律与商业相结合,为客户提供兼具促进交易和防控风险的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世礼海法


世礼海法法律服务品牌

图片

立足于国家“海洋强国”发展战略,率先聚焦海洋执法领域,致力于打造行业领军专业品牌,是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重点开发的新兴业务领域。


世礼海法律师服务团队

图片

专注于海商海事、海上行政法律事务,专注于为涉海行政机关、企业、个人提供一体化、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涉海法律服务。


© 世礼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19021659号
快捷导航
走进世礼专业领域专业人士世礼学院世礼资讯国际网络工作机会
礼达家族办公室公众号
海法思享会公众号
世礼法商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