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客户提出如下疑惑,“明明是承运人把我的货运坏了,为什么承运人不需要赔偿我的损失?”或者,“我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已经证明货物受损,也明确了损失金额,但法院还是直接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这种判决着实不公!”
近年来,海上货损事故频发,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货方发现货物损坏后,通常会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索赔的结果正如开头的问题所示。
法院的判决真的有失公平吗?实际上,货方对承运人的索赔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除了需要确认货损情况及货损金额外,还需确认货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以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等。
今天就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与相关案例,向货方介绍,如何提供证据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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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103号案件中,承运人主张货物为水分含量较高的大豆,容易发生自热而受损,属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承运人应在法定范围内免除货损赔偿责任,但此主张最终并未被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承运人的免责主张要成立,必须证明在运输过程中,在同等运输条件下该种货物发生损坏是必然且不可避免的,无论承运人采取了什么合理谨慎措施来防止货物损坏,货物仍会损坏。然而,承运人在该案中所提交的证据,至多只能证明在本次运输中案涉货物损坏的偶然性,并不足以证明同类货物在同等运输条件下发生损坏的必然性,也不能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因此法院未支持承运人的免责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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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淑秋
陈淑秋,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海法思享会原创团成员,擅长海商海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拥有国际航运管理专业的学习背景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的工作经验,致力于将法律与商业相结合,为客户提供兼具促进交易和防控风险的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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