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大变化: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传递出了强烈信号
发布时间:2021-06-30 作者:
2021年6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在一一对比以后,我们发现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存在以下9个差异点。
《海关总署令第237号》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四个等级,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海关将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三个等级,取消了一般认证企业等级。企业信用状况有其特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截止至2020年12月30日,伴随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的发布,海关总署共陆续发布了“1+8”套认证标准,包括1套通用标准和8套企业不同经营类别的单项认证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而“1+8”套认证标准又根据信用状况的不同,分为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一般认证企业标准,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认证标准和与其实际情况相符的相应经营类别的单项认证标准。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了调整,势必对企业认证标准也进行相应的调整,取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那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是保留原先的认证标准要求,还是会进行适当调整?原来一般认证企业是直接升为高级认证企业呢,还是落到认证企业?一切以官方最终的解读和执行为准,届时,所有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都将重新学习和适应。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采集范围在保留原先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相关人员信息、进出口经营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AEO互认信息、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扩大了信息采集的范围。增加了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信息,以及因虚假申报导致进口方原产地证书核查,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等信息。扩大信息采集范围,对企业来说实则是要求其加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力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息整理和挖掘,引导企业正确认识信用价值,调动其在信息平台建设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企业覆盖广度和深度,更好对接直接融资市场信息披露标准,扩大相关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让金融机构能够更好获取和使用权威来源信息,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由原先的5年,缩短为最长3年。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无论对企业自身还是对与企业打交道的双方都是至关重要的信息,一个企业如果受到行政处罚表明这个企业有违法和违规的行为,对判断这个企业的信用以及商业诚信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公示期限的缩短,对企业恢复信用状况将是一个利好。高级认证企业的重新认证周期,由原先的3年,延长为5年。除此之外,海关可结合企业信用状况不定期重新认证。高认企业的认证程序对于企业而言,是一次全面细致的体检,需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认证周期的延长意味着,将给企业带来切实的减负效果,给企业留出更多的调整和准备余地,为市场主体进一步赋能和便利化,进一步优化了企业的竞争力和营商环境。同时,海关加强了后台监管,对高级认证企业来说,不定期重新认证的要求实则更加严格,要求企业务必严格执行AEO体系要求。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的额度,由原先的5万元,提高至50万元,且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主动披露是海关为推动贸易便利化,促进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改革措施,体现了“守法容错”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对所有进出口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纠“小错”防“大错”,以“诚信”换“红利”。海关不仅向企业提供信用培育服务,同时企业也可主动向海关申请信用修复,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海关向企业提供信用培育服务,这是海关要主动服务于企业了,对于企业申请高级认证将会得到海关的大力辅导,有利于企业顺利通过高级认证申请;发生失信行为后,企业可以采取一些相应的补救措施,向海关申请信用修复,这将有利于企业保持较高等级的信用状况。对报关企业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的次数和相关的行政处罚累计金额进行了相应的限定,纳入失信企业的认定范围。将拖欠应缴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的行为纳入失信企业认定范围,明确了具体拖欠金额,分别为超过1万元和超过10万元。失信企业注销后重新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以及企业员工有利用岗位便利参与海南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行为的,都将纳入失信企业的认定范围。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或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高级认证。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和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均在认证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对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和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相关业务手续给予优先办理;食品、化妆品等出口企业优先推荐。同时,高级认证企业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或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增加了失信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80%以上的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在“海关采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范围、认定失信企业的情形、高级认证企业便利化措施与待遇、暂停高级认证企业便利化措施的情形”等多个方面,都将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原产地管理等新海关职能、传统海关职能及对企业的相应义务予以了融合考量、一并列明。加强了对于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同时也是关检融合的体现。综合这9个差异点来看,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可以用“监管更严、优惠更多”来体现。曾丹凤,世礼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AEO辅导专员。曾就职于管理咨询公司和进出口生产型企业,在企业认证管理和体系运作上具有丰富经验,全程参与多家进出口生产型企业和报关企业的体系认证和高级认证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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