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7月7日晚,一艘停泊在阿联酋迪拜杰贝阿里港的集装箱货轮意外起火并发生爆炸。当地居民表示,大部分地区震感强烈。迪拜政府官员向阿拉伯电视台透露「一个集装箱内有易燃物质」。幸运的是,此次事件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虽然,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尚未见官方公布,但从政府官员的表述中,可以猜测是一起因危险货物而导致的事故。今天,就借此事件,聊一聊危险货物运输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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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炸品;(2)气体(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或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5)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6)有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7)放射性物质;(8)腐蚀性物质;(9)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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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在某轮船公司与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3中,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委托某轮船公司出运货物时,向某轮船公司披露货物的名称为二(三氯甲基)碳酸脂,为一般化学品。
涉案货物由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自行装箱、储存及计数,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未向某轮船公司告知应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
装有涉案货物的集装箱在运输途中冒烟,并有腐蚀性液体流出。某轮船公司为处理涉案货物,产生诸多费用。事后查明,涉案货物在摄氏30度以上即会产生化学反应,船舶航行期间,经过热带地区,温度升高,由此发生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货物的本质属性,托运人应当比承运人更为专业,托运人有义务提请承运人注意涉案货物的特性及相关的预防和处理措施。本案中,作为托运人的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未能尽到此项义务,应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最终判决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向某轮船公司赔偿439,500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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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淑秋
陈淑秋,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海法思享会原创团成员,擅长海商海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拥有国际航运管理专业的学习背景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的工作经验,致力于将法律与商业相结合,为客户提供兼具促进交易和防控风险的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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