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 | 海法思享会 原创团
文章作者 | 黄伟霖
26日13时许,莆田海警局秀屿工作站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多次使用电鱼设备在禁渔区开展底拖网电鱼捕捞作业,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6日20时许,秀屿工作站完成侦查并移送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告知他相关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制度的优势,杨某某表示无异议。在值班律师到场为杨某某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杨某某同意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7日11时许,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向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5时许,秀屿区人民法院以速裁程序公开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01
海上非法捕捞案件
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吗?
犯罪嫌疑人一般多为现行犯
证据较难收集及固定
证据鉴定存在难度
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2
公检法联动办案
推动刑事速裁程序的运用
03
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以有效保证速裁程序的正当性
04
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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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法君
「 END 」
作者 黄伟霖
黄伟霖,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海法思享会原创团成员,熟悉诉讼、仲裁案件流程,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公司合规及刑事控告、刑事辩护、民刑交叉领域,办理法律事务严谨细致、勤勉高效,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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