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相关产业的发展及对外贸易政策的改变,许多企业纷纷进入外贸综合服务领域,为不专于出口、物流、退税中小型生产企业提供代办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外贸相关服务。
不仅加快了中小型企业的资金流转,更帮助他们走出国门。既拓宽了国内企业的生存空间,更响应了“一带一路”的战略、“走出去,引进来”的政策。
但是,依附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经营出口业务的小微企业数量多、品类杂、贸易量大,造成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隐藏于“闹市”而未被发现,从而被犯罪分子盯上,成为其最喜欢的合法掩护。
同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缺乏外贸、货代等相关专业知识及运营背景的条件下,完全依托职业经理人和企业自身风控体系,如果存在监管上的漏洞,便给了违法分子以可趁之机,极有可能沦为其骗取出口退税的工具。那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当如何辨别企业业务正常与否,避免卷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漩涡呢?张某、李某等人勾结厦门某外贸综合服务公司总经理王某,掩护、配合其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其后,张某、李某二人在外地成立货代公司,召集人员从事买单报关、制作虚假海运提单、配货配票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了形成完整的交易链,张李二人通过通过安排、雇佣他人担任法人代表或通过向其他工厂实际控制人支付报酬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了一批生产企业,再由李某负责在香港注册贸易公司伪装成境外客商、开设离岸账户并汇入美元伪装货款。之后,张某通过各种手段,结识多名从事报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从他们手中获取没有退税资格的中小企业需要出口的货物、与之对应的集装箱号、海运提单等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私下匹配给厦门外贸综合服务公司,由已与他们勾结的总经理王某安排与掩护,将厦门外贸综合服务公司作为报关经营单位替代真实货主进行虚假报关。然后由张某、李某控制的生产企业根据报关内容,虚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由李某从其控制的境外账户向厦门外贸综合服务公司的账户汇入美元伪造资金流。最终,在被收买的王某的配合下,由厦门外贸综合服务公司将虚假的供货合同、海运提单、报关单、出口协议、增值税发票、外汇结汇水单汇集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并在王某的安排下,第一时间回收货款,获得退税等资金,从而完成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综合此类犯罪行为来看,外综服企业卷入犯罪最主要的判定因素就表现为:首先,犯罪分子会尝试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内部员工相勾结,利用其职务之便,为其骗税行为提供便利。其次,犯罪分子利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出口平台,将事先准备的虚假业务混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有的真实业务,再将企业作为报关经营单位,进行虚假报关。外综服企业若在业务运营当中存在操作不当的行为,可能会卷入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犯罪当中。上述案例中的外综服企业虽然最终摆脱了刑事犯罪,但企业为此付出的成本也难以估计。公安及税务等相关部门通过对此类案件的研究,总结了这类案件的特点,根据这些特点会对涉案企业相关方面着重侦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关注的重点,同样也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内部审查,完善自身监管体系的重点方向。实践中,公案机关会把多次被海关因报关与开柜抽检不一致而予以行政处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重点工作对象。因此,外综服企业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重点关注这方面的内容。在“智慧警务”“云端系统”等大数据侦查系统的帮助下,任何异常的行为都将会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在此,结合公安与税务机关的侦查要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还应当重点关注服务企业在以下5个方面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正常出口贸易中,最常用的是信用证(L/C)、电汇(T/T),就算使用付款交单(D/P),正常也会先付一部分定金。因此,如果使用电汇而未支付定金,这种结算方式会引起公安与税务的重视,同时外综服企业也应当予以重点审查。作为出口商,为降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毁风险,基本上都会购买保险。如果外贸合同所载信息或相关资料反映没有购买记录,就具有较大的疑点。无论是信用证还是电汇结算,大多需要进口商收到货后,才会把货款付清。因此,结算时间受货物运输时间长短的影响,不会过短或过长。如果结汇时间与对应贸易的货物运输时间相差较大,就需要予以关注。相关部门在调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收汇账户流水后发现,异常业务的交易货款会集中来源于几个少数境外账户。因为,随着共同申报准则的覆盖范围的扩大,境外银行业的账户管理政策收紧,骗税犯罪团伙无法同时掌握大量境外银行账户,不得不造成了境外资金账户集中的情况。在我国,由于深港便利的因素,导致大部分犯罪团伙会将账户集中在香港,比如,南洋、永隆、富邦等银行。第一,具有明显不合常理的市场行为。隐藏于“闹市”的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团伙,通常在业务行为上有明显不符合市场常理的特征。例如:浙江企业生产的货物,就近就有宁波、上海等大型港口,却偏偏要先通过陆路运输到广州,再从广州安排海运。第二,缺少运费入账记录。报关单显示的产品单价也体现不出与境内销售的同类货物相比的境内运费加成,外贸综合服务业也没有相应的运费入账。第三,采用100%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在正常小型外贸行为中,企业一般会采用30%电汇加70%尾款的结算方式,但骗税分子则会采取100%货到付款,这样异常的交易行为不仅会造成货到后联系不到收货人,而且会极大降低货款安全性,通常在实务中无人采用。在“一带一路”战略及“走出去,引进来”等政策的大背景下,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而言,挑战与机遇并存。企业在完善自身监管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迎接挑战、抓住机遇、拥抱未来。结合团队办理相关业务的经验及对相关案例的研究,我们发现,如果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能够严格执行人员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业务监管制度、风控制度等规范制度,就会极大增加企图利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完成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犯罪分子的骗税成本。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完善自身内部审查与监管的时候,除了应当加强企业自身的执行力,避免让规范制度流于形式,更要加强对公司人员及收汇账户的资金等方面的监管。尤其是公司人员监管方面,在已发现的较大问题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当中,大部分存在内外勾结的情况,而企业的资方代表只关注企业所带来的巨额业务增长,对隐藏的问题难以发现、处理。因此,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的防控,警惕内生的“败落”。(注:本文中所引用的案例因涉嫌当事人及当事企业的隐私问题,对此做了化名处理)徐尽欢,世礼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主要成员之一,海法思享会原创团成员。专注于刑事专项合规、刑事风险防控、涉税刑事案件代理及建筑工程类纠纷等方面业务。入职世礼前,曾供职于法院、公证处、互联网科技公司,相对丰富的工作经验,为其带来不同的工作视角和思考角度,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从不同角度更好地为客户解决纠纷。
立足于国家“海洋强国”发展战略,率先聚焦海洋执法领域,致力于打造行业领军专业品牌,是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重点开发的新兴业务领域。
专注于海洋执法类法律事务,为各类涉海单位、个人提供一体化、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涉海法律服务,涵盖海上刑事案件辩护、大宗涉案财物返还、涉海企业合规建设与刑事风险防范等,更懂涉海法务规则,更懂裁判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