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典型案例》里的首个案例为“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与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8年9月22日,希腊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JasperoShiptradeS.A.,以下简称加斯佩罗公司)所有的巴拿马籍“正利洛杉矶”轮从福州市江阴港出港航行过程中触礁搁浅,船体破损造成燃油泄漏,致该海域的养殖业、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遭受损害。
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遭受油污损害的905名渔民另案提起诉讼,索赔养殖设施和养殖收入损失。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后,组织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加斯佩罗公司、渔民进行调解,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加斯佩罗公司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渔民养殖设施和养殖收入损失等进行赔偿。厦门海事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后,作出民事调解书。
加斯佩罗公司在厦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现已依约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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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3号)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根据其职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2019)最高法民申6214号案件时认为:
本案系自然之友研究所以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王文波、何延青在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自然之友研究所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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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3号)第十一条:
“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二十五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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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硕
陈硕律师,世礼政府事务团队负责人。长期处理大量涉及政府事务法律业务,能够运用行政机关工作思维解决客户需求,在政府非诉业务有较为深厚的积累,同时能够为行政机关提供切实有效的行政诉讼服务,现担任多家行政机关法律顾问。
作者 彭文
彭文律师,长期为行政机关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处理行政法律事务,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事务。同时积累大量政府非诉事务审查经验,包括行政协议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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