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9日,一艘装载机制沙的海船“杰海顺达”轮由曹妃甸行驶至上海崇明长兴,靠泊时触碰长兴岛为中码头,造成码头西侧结构坍塌,泊位约50米损坏,码头吊机落江。
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截至本文发布之日,上海海事部门尚未公布事故调查结果,具体事故原因有待进一步查明。
近年来船撞码头的事故屡见不鲜,但在以往事故中,船撞码头,产生的后果通常是船体受损、集装箱受损、岸边设备受损等,船将码头撞塌的案例则极为少见。
本次触碰事故恐造成码头较大程度的损坏,后续赔偿将是各方都高度关注的问题。那么,码头方该向谁索赔?索赔的范围有哪些?船方是否能够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本文将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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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甬海法舟事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中,船方主张涉案码头违反法定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建造,栈桥实际长度为165米,远远超过立项审批文件确定的90米离岸距离。 本案触碰的位置距离岸线不超过140米,如码头方能够依法建设,根本不会发生碰撞事故。综合码头本身违法占用航道,停泊船舶进一步阻碍航道,且无夜间作业信号、缺乏航道信号灯等过错,原告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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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某某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湘张家界货3003”轮持有长江中下游及其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许可证、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准予航行A级航区,为内河船舶。
涉案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福建闽江口,并非“湘张家界货3003”轮准予航行的航区。“湘张家界货3003”轮的船舶性质及准予航行航区不因该船实际航行区域而改变。“湘张家界货3003”轮作为内河船舶,不属于《责任限额规定》适用的船舶范围。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定,驳回韩某某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5
在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蒋某某与林某某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6中,法院认为,肇事船舶的六名船员仅有两人持有船员职务证书,但均不适任,其余四人,尤其是履行船长、大副职责的当班人员均为无证驾驶,严重危及航行安全。
林某某作为船舶所有人,未尽到船舶经营安全管理义务,配备船员不足且船员不适任,其对船员不适任等可能发生的危险和造成的危害理应预见,构成“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该案例已入选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将为各海事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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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无小事,不论事故造成的损失最终由谁买单,事故的发生都会给各相关方带来不小的困扰。
希望各方都能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注意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制度执行检查,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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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淑秋
陈淑秋,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海法思享会原创团成员,擅长海商海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拥有国际航运管理专业的学习背景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的工作经验,致力于将法律与商业相结合,为客户提供兼具促进交易和防控风险的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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