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第237号,以下简称原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指出,“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是海关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的重要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违法违规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而在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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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三)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四)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
(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六)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七)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02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查验率80%以上;
(二)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三)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03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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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的;
(二)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6个月的;
(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3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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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