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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犯罪风险:粮油进口商选择公式定价,应当这样做
发布时间:2021-11-0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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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海法思享会 原创团
文章作者 | 徐子威



国际大宗粮油交易中,常会采用公式定价的方式申报进口,即指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在公式定价申报进口过程当中,有些进口商或者进口业务操作人可能会考虑市场行情的变化、大宗粮油价格被普遍看低等因素,选择以虚构的价格或临时价格作为实际成交价格进行申报。


然而,在之后较长的时间里,因各类交易因素的变化,导致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时的价格,进口商或者进口业务操作人或因疏忽或因故意,依然沿用固有的操作方式,未向海关及时报告、补税,该类行为不但涉嫌行政违法,甚至会引发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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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将结合公式定价交易模式的特点和一起走私案件,分析司法机关的认定过程,以此提供借鉴,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规避此类风险。


01

这2大特点让公式定价模式
具有刑事犯罪风险

公式定价与一般的定价模式有所不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我们可以提炼出公式定价与一般的定价模式有以下2大不同点:

①报关时,货物价格不确定

公式定价交易模式中,通常会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进口时贸易双方已经确定了结算价格,这种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是可以不用向海关申请备案;二是,进口时贸易双方还无法确定结算价格的,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备案而且还需进行二次申报。

进口贸易时,无法确定结算价格时就出现了两个价格:

一个价格,是贸易双方根据进口时的具体情况确定的临时价格,该价格用于进口的临时申报;另一个价格,是最终的结算价格,该价格往往由贸易双方结合期货盘面的价格,约定以某一时间范围内期货盘面价格的均值等因素来确定。

如前所述,进口方在申报时,贸易双方对最终结算价格可能无法确定。进口方以临时价格进行临时申报,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可申请海关放行。待结算价格确定后再向海关进行二次申报,所缴纳的税款根据保证金的多少,进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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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定价交易模式下的违规违法操作通常与此特点有关,在本文所引用的案例中,被告的辩护人所提出的特殊时期下“延期点价”的性质问题,也是针对此特点进行辩护。

②公式定价的申报方式较为繁琐

一般贸易方式下的申报进口货物,通常仅需进行一次申报。而在公式定价模式下,则需要二次申报,且二次申报间隔时间较长,最长可达6个月。

在实践中,一些进口企业会出于通关便利、节约报关时间、提髙资金使用率等方面考虑,直接以临时价格作为最终结算价格进行违规申报。

在结算价格确定高于前期申报价格后,进口商有时会抱着侥幸心理,以为公式定价交易中往往交织着现货贸易和期货交易,查明实际成交价格较为复杂,便不向海关告知,从而出现偷逃税款的情况。


02

员工以临时价格报关
企业陷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上海源耀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耀公司”)授权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浦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耀公司”)进出口部具体负责源耀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的货物进出口操作业务。

2013 年 1月至 2014 年 5 月,在源耀公司及浦耀公司从美国、阿根廷等地进口大豆的过程中,浦耀公司进出口部员工、被告人冀某某接受源耀公司采购中心负责人沈某的点价指令后,其在明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正确申报方式的情况下,为谋取单位利益,仍以临时价格作为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进行申报。相关货款按照临时价格先行向外商支付,差额货款则在确定实际成交价格后再向外商支付。

事后,浦耀公司将以其名义进口的大豆销售给源耀公司,并用于生产。经核定,被告人冀某某采取上述方式申报进口货物共计 50 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660667.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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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例是近几年来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公式定价模式下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案涉多个争议焦点,其中最为值得关注的是两个焦点:

第一,延期点价确定价格的性质,是现货贸易的结算价格还是期货交易的价格。

第二,单位主体及单位的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03

公式定价模式下,
如何确定延期点价的性质

在上述案例当中,辩护人提出:

本案案发时期,国内企业不允许参与境外期货市场操作。然而全球大豆价格被看空,为对冲风险,被告单位只能委托作为现货交易的外商进行同步平行操作。同时,以贸易之名结算期货操作损益,因此,引发现货交易与期货损益结算混淆。


实际上,“延期点价”是用来确定期货市场的盘面价格,并不是确定现货交易的成交价格。“延期点价”仅是名义上的点价,独立于现货贸易,产生的收支不是现货交易的差额,因此被告人向海关申报的“临时价格”即为现货的实际成交价格。


通常情况下,无论是点价还是延期点价,均是确定现货交易价格的定价模式。在该案中,被告的辩护人提出案发时属于特定时期,这里的“点价”与通常意义上的点价有所不同。
 
然而,办案机关通过审查贸易合同、发票、点价核计表、补充协议、资金账户、付汇凭证、价差确认单和期货市场交易明细等具体的客观证据后认为,在案的合同、发票已经明确载明实际成交价格,且合同条款也明确了“临时价格”不是“最终价格”,公司亦通过对外付汇向支付了这两个价格的差额部分,货款与差额部分款项收款账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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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客观书证与在案人员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所以,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以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临时价格”进行不如实申报,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据此,公式定价交易模式下的大宗货物贸易中,涉及期货交易及现货交易,相对一般贸易方式更为复杂,进口商在交易操作当中更应注重合规操作及合同审查,关注各类合同、协议当中条款的约定,以及各类票据、交易明细的具体事项,在尽可能避免陷入刑事犯罪风险的同时,也尽量完善日后法律救济的途径。


04

公式定价模式下,
如何认定公司具有走私犯罪主观故意

本案中,还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在公式交易当中单位犯罪走私故意的认定,即子公司的工作人员能否体现母公司的意志,母公司的走私犯罪故意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案件在审理中,被告单位辩护人称:

走私故意应在申报时就形成,被告单位对延期点价是否会造成少缴税款以及正确的申报方式并不明知,被告单位在2014 年公司内部核查前并不知道相关情况


2014 年 4 月经内部核查形成风险自查报告并得知相关情况,后立即停止了延期点价的操作方式,被告单位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具有走私低报的故意。


本案中,办案机关也认为:


涉案货物进出口操作人员系子公司员工,母公司虽有授权子公司负责进出口业务,但母、子公司确系两个独立的主体,子公司员工的行为不能直接代表母公司的意志。


另有证据表明母公司及子公司主管人员均在事后才得知情况,如要认定单位追认,应有法律规定且单位必须要有具体的作为行为,本案中单位事后明知未补缴税款的行为,不能认定具有走私故意,因此不能认定母公司具有走私故意。


最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对被告单位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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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在大宗粮油的交易过程中,公司除了关注交易安全之外,还应多加注意进口通关环节的企业内部合规审查,积极关注监管部门的政策变化,特别要注意最终的申报价格是否与实际成交价格一致。

同时建立企业“防火墙”,完善规章制度,如上述公司在内部核查发现自身潜在风险,并进行及时补救,避免陷入刑事犯罪的漩涡。


05

写在最后

2021年6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随着关于公式定价交易模式的相关规定日趋完善,相关业务领域的公司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更应当注重自身合规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由于公式定价交易模式中通常涉及两个价格,两次申报,在实际操作层面中,可能涉及公司内部多个业务部门及人员,也有可能涉及多个公司间的合作,例如本文所引用的案例。

因此,公司在完善业务操作规范及员工管理制度方面应多加关注,避免公司陷入不必要的刑事法律风险当中,哪怕有完善的救济手段也难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

参考文献


[1] 陈卫星.公式定价贸易方式下如何认定走私犯罪及具体数额

[2] 高卫萍.公式定价模式下走私犯罪故意的认定——上海源耀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冀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3] 高卫萍.公式定价模式下走私犯罪故意的认定——以大宗货物延期点价情况为视角

[4] 罗小虹.基于海关稽查风险的外贸企业关务流程规范研究

[5] 孙康.浅析商品归类引发的法律风险预防

[6] 沈莹婷.上海自贸区走私问题研究

[7] 胡俊飞.公式定价合同通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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