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关于公司减资的相关法规及分析
1.公司减资的程序性要件
现行《公司法》第177条规定: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据此,公司在减资时应当遵循一系列程序性要件,如减资决议应达到法定表决权比例、应对债权人进行通知或公告等。同时,本条还规定了债权人的救济权,即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实践中常见的违法减资情形包括:减资决议未达法定表决权比例、未依法通知债权人、以及未向工商登记部门如实报告债务未清偿的事实就办理了减资登记等。 关于应当通知的债权人的范围,在(2020)沪民再28号一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时间上看,债权人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也包括减资决议作出后、减资变更登记前所产生的债权人。从确定性看,债权未届清偿期或尚存争议的债权人也都同样属于已知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