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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货损情形后如何处理赔偿和追偿事宜?
发布时间:2024-12-24 作者:

案情介绍

货代A接受货主委托运输一批金属棒,货代A随后以自己名义委托货代B运输该批货物,货代B后向某船公司订舱。货物在装船前存放在货代B的仓库。货物运输至目的港时收货人以金属棒出现受潮、发霉等情形拒收。货主的保险公司对货损情况进行调查。货物在目的港存放约半年后被货主退运后另行售卖。保险公司委托的公估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认定货物全损,货损原因是货代B将货物露天堆放并适逢下雨导致,而货主因未及时止损,导致损失扩大,最终定损赔偿60%货值金额。货主与货代A协商,货代A另行向货主赔付约20%货值金额。保险公司向货主赔偿后向货代A提起代位追偿之诉,货代A提出时效抗辩并主张享受责任限制,法院最终判决货代A向保险公司赔偿60%货值金额。货代A另行起诉货代B,要求货代B赔偿其向保险公司赔偿的60%货值金额及向货主赔付的约20%货值金额,货代B亦提出时效抗辩并主张享受责任限制,法院一审判决货代B向货代A赔偿60%货值金额,货代B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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