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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法律观察(第十九期)
发布时间:2021-07-13 作者:

内容提要

本刊内容聚焦于供应链、海关事务、知识产权、涉外与跨境事务等领域的最新法律规定及行业资讯,旨在为读者呈现经专业人士悉心筛选、整理和加工后,真正有价值的跨境贸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 新法速递,简要介绍6月份发布的行业有关法律文件

• 行业资讯,对6月份行业相关热点资讯进行收集整理

• 案例解读,对行业有关案例进行解读或援引有关部门的解读

• 世礼观察,世礼律师对行业有关案例进行解读


特别说明:本期期刊内容形成于2021年6月30日。期刊内部分资讯或有更新,如读者需要了解最新资讯的,可联系世礼。

目录

新法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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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法规

行业资讯

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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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于6月1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当日公布并实施。这部法律广受各方关注,顺利出台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有利于稳定各方面的预期,保障各项改革措施于法有据,确保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这部法坚持了原则性、基础性定位,重点围绕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这一中心任务,着眼于基本框架和关键制度,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在授权立法和管理权限方面,规定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二是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方面,确立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贸易监管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三是在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方面,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强化产权保护,适用专门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推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四是在税收制度方面,按照简税制、零关税、低税率的原则,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时、封关后简化税制的要求,免征关税的情形、货物在内地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进出的税收安排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实行所得税优惠;五是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此外,本法还在产业发展、人才支撑和综合措施方面,规定了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制度政策体系。

来源:中国人大网


地方性法规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2021年6月1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21年9月1日施行

内容提要:为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检验、登记、营运等活动的便利化和服务保障水平,促进海运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6月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规范性文件

《船舶技术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海船规〔2021〕108号)

内容提要:为加强船舶技术法规体系建设,提高船舶技术法规的质量和水平,规范船舶技术法规制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船舶技术法规制定程序规定》。该规定所称的船舶技术法规系指为保障水上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保障船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基本需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制定的关于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船用产品等的国家强制性的技术和检验制度性要求。

来源:中国海事局网站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令 〔2021〕250号)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21年6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基础性法律作出重大调整,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正式实施,对海关执法提出了新要求。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必要结合海关执法实际对相关规章进行修订。修订主要内容:(一)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坚持问题导向,固化海关行政执法经验成果、解决执法实践问题;(三)进一步完善规章体例结构

来源:中国海关总署网站

 

《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 公告〔2021〕47号)

内容提要: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第92号中与2021年第47号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2021年第47号公告内容为准。

来源:中国海关总署网站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意见

2021年6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完善交通规划管控,加强禁航区及岸线管理,加快构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强化航道生态建设与保护,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等一系列重要的长江水域航运治理意见。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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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次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合作局长系列会议举行

6月22日至23日,第十四次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IP5)合作局长系列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举行。

会议通过了《2021年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合作局长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强调知识产权对激励创新以战胜疫情、助力经济复苏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局局长共同认为,应从长远视角看待知识产权及其在解决社会挑战中发挥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中国国知局局长申长雨指出,在疫情加速全球各领域数字化转型的大背景下,创新者对于各局利用数字技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化服务、加强新兴技术保护具有迫切需求。为此,五局应继续加强合作,积极借助新兴技术增进与产业界的交流,充分利用新兴技术为用户提供更多的便利,并加强对新兴技术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助力新兴技术更好地赋能产业转型升级,为全球的创新者继续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局局长授权了专利协调专家组新议题、新兴技术/人工智能合作路线图、专利审查高速路指标、专利申请周期及时性的管理等五局合作项目成果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来源:知识产权报

 

申长雨出席中波知识产权局局长视频会议并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6月24日,中国国知局局长申长雨与波兰专利局局长埃代塔·德姆比·希韦克举行视频会议。双方就两国知识产权工作最新进展、双边合作等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了下一步工作计划,并签署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波兰共和国专利局合作谅解备忘录》。

申长雨表示,近年来,中波两局在知识产权政策交流、专利审查高速路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期待在新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指引下,深化知识产权领域务实合作,推动两国经济创新发展。

据悉,此次签署的合作谅解备忘录将双边合作范围拓展至商标、地理标志等领域,固化了中波联络员机制,进一步深化了两局在审查业务、信息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推动两局合作不断走深走实。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中欧两局合作为申请人带来新便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协商一致,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欧洲专利局提交的要求中国优先权的欧洲专利申请或要求中国优先权的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将无需再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在先申请检索报告副本。具体操作方式可参考欧洲专利局网站(网址:www.epo.org)。

中欧两局多年来在数据交换领域的顺畅合作为该政策的实施提供了重要技术保障。这一举措将进一步简化相关申请流程,提高申请人在欧专利申请效率。这也是继中欧两局开展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后,两局全面战略合作的又一最新成果。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巡回研讨会成功举办

6月22日、24日,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主办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巡回研讨会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及福建省福州市举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是WIPO管理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之一,也是我国市场主体向外申请注册和保护其商业标志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次巡回研讨会是2018年机构改革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二次与WIPO联合主办以马德里体系推广为主题的巡回研讨会,旨在提升中国用户对马德里体系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市场主体做好商标国际布局和品牌海外保护的意识。

本次巡回研讨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运用远程会议等新技术手段,邀请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WIPO的专家以实体参会或实时连线的方式,围绕马德里体系的最新发展状况、商标局审理马德里国际申请的实践和对申请人的建议、对中国申请人提交马德里申请的建议和实用技巧、帮助用户提交马德里国际申请的电子工具和客户服务等主题做了全面的介绍和深入的交流。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2021年全球船舶交易与法律政策新风向高峰论坛顺利召开

本次论坛由中国船东协会、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联合主办,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浙江中心、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拍船网)与航运界网承办。行业专家、学者及航运企业代表,还围绕全球船舶交易趋势、二手船交易法律问题、“长赐轮”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船舶司法出售和新形势下船舶管理等方面展开分享交流。论坛活动还聚焦“如何促进产业融合,打造航运交易和法律服务产业生态链”展开深入探讨。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网站

 

浙江自贸试验区发布首个以国内期货市场价格为定价基础的保税船用燃料油人民币报价机制 

2021年6月21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和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联合研发编制的“中国舟山·低硫燃料油保税船供报价”在上期能源低硫燃料油期货上市一周年仪式上正式发布。该报价以低硫燃料油期货每日结算价升贴水形式发布,由舟山当地主要船供企业报价后经计算形成,旨在打造以低硫燃料油期货结算价为参考基准、具有区域代表性的现货贸易参考价格,是首个以国内期货市场价格为定价基础的人民币报价机制。

来源:中国(浙江)自由贸易区试验区舟山片区网站

 

“空中陆桥”助力跨境电商

5月15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电商“空中陆桥”启动仪式隆重举行。“空中陆桥”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今年2月开始施工。据介绍,国际电商平台形成的订单将在深圳、广州、杭州等电商中心城市集结,在霍尔果斯综合保税区进行集中申报,经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中心查验后,装箱转运至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由空中陆桥集装箱专用液压抓钩起吊,运至合作中心哈方一侧,装载到接货车辆并发往欧洲各国。集装箱发运全过程人员不接触,安全、高效。“空中陆桥”正式启动,进一步丰富了霍尔果斯通关形式,提高了通关效率,标志着霍尔果斯跨境电商业务发展迈上新台阶。当前,霍尔果斯已形成集公路、铁路、航空、管道、光缆为一体的国家一类口岸。

来源:人民日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与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为加快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海洋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与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的沟通和交流,6月25日上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与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从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智慧海洋”建设、海洋档案管理应用、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人才交流与合作等5个方面进行深度合作。根据协议,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将发挥管理国家海洋信息资源和协调全国海洋信息化业务工作优势,助力“十四五”时期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成海洋强省。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崔晓健副主任、我局邱章泉副局长分别代表双方签约,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何广顺主任、我局翁新平副局长等领导嘉宾见证签约。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清单 进口电商货物港航“畅行工程”加速推进

据交通运输部消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应对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年初,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推进进口电商货物港航“畅行工程”工作方案,将其作为2021年交通运输12项更贴近民生实事之一,及时进行动员部署,建立了由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进口电商企业参加的部省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制定了工作排档表。

目前,电子放货平台部署已在6个沿海和芜湖等沿江港口实现全覆盖,菜鸟、京东等企业电商货物进行了试验性应用,进口货物集装箱单证办理时间均缩短1天以上,有的已实现4小时以内目标。京东已在宁波舟山、上海、天津、广州4个口岸通过电子放货平台完成跨境进口换单267标箱,其中213标箱是“618”购物狂欢节备货需求。菜鸟在宁波舟山、广州、上海、厦门等口岸完成跨境进口换单56标箱,作业效率大幅提升,有效改善了消费者网上海外购物体验。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2021全球智慧物流峰会杭州举行 菜鸟坚持客户价值驱动提供普惠服务

6月9日至10日,以“数智物流:新发展、新机遇”为主题的2021年全球智慧物流峰会在浙江省杭州市举行。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勇进行峰会致辞。张勇认为,当前物流业呈现融合趋势,快速供应链和柔性供应链成为可能,C2C(个人与个人间的电子商务)和B2C(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正全面走向M2C(生产厂家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并最终走向C2M(用户直连制造商),快速设计和生产出来的消费品将更快到达消费者。同时,受产业互联网发展与疫情影响,商业模式正由服务到店消费者向服务线上消费者转变,物流配套设施和包裹流转方式也因此发生改变,线上线下正实现库存共享,商业设施末端更加融合与数智化。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国新办发布会介绍水运领域发展情况及2021年中国航海日活动筹备进展

6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水运领域发展情况以及2021年中国航海日活动筹备工作进展情况。交通运输部副部长赵冲久等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水运大国,正在稳步开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水运篇新征程。2020年,全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完成145.5亿吨,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完成2.6亿标箱,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均居世界第一位。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海运船队运力规模达3.1亿载重吨,居世界第二位;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超过12万公里,居世界第一位;累计建成全自动化集装箱码头9个、在建7个,自动化码头的设计建造技术、港口机械装备制造技术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以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为统领,推动水运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补短板、转动能、优服务,推动水运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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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鑫石贸易有限公司、卡马农产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

案例要旨:2018年8月30日,杰昇公司作为卖方与作为买方的鑫石公司签订了《巴西大豆油销售合约》,约定豆油销售数量为2000吨,接受5%短溢装,约定装运时间为2018年9月15日和9月22日,允许分批装运,每批最少10个集装箱。“风险转移条款”约定:“满载集装箱到达目的港后,卖方风险转移给买方”。2018年9月21日,卡马公司与泓翔公司签订了豆油货物出口买卖合同,约定卡马公司向泓翔公司出售12960箱豆油,贸易方式F0B桑托斯。2018年10月17日,12960箱豆油货物装载于10个集装箱在巴西桑托斯港装上“VALUE1288”轮运往中国大连港。长荣公司签发了EGLV360800087910号提单(一式三份),载明托运人为卡马公司,承运人为长荣公司,收货人为凭鑫石公司指示,通知方为鑫石公司。2018年12月17日,“VALUE1288”轮抵达中国大连港。2018年12月18日,鑫石公司凭提单复印件以案涉货物收货人身份向中国海关申报入关。2019年,卡马公司向长荣公司交还上述一式三份正本提单,要求长荣4公司重新出具提单,变更收货人和通知方信息。长荣公司重新出具了提单,将收货人变更为吉意公司,通知方变更为吉意公司,包括提单号在内的其他信息未变。案涉货物系进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收货人向中国海关如实申报、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才会签印放行案涉货物,故报关是提取案涉货物的必要手续。货物装上船后,承运人长荣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提单,鑫石公司是提单的指示人,其凭提单复印件以收货人身份向海关报关,但因鑫石公司始终未持有正本提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鑫石公司无权提取案涉货物。即,鑫石公司虽以收货人的身份报关,但并未成为案涉货物的合法收货人。鑫石公司与杰昇公司签订的《巴西大豆油销售合约》“风险转移条款”系对风险转移的约定,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发生所有权转让效力的情形,故鑫石公司亦未取得案涉货物的所有权。卡马公司、长荣公司在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受案涉货物所有权的影响,无论案涉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卡马公司。卡马公司作为托运人合法持有第一套正本提单,未将提单转让、交付给他人,长荣公司亦未交货,此种情况下,卡马公司告知长荣公司变更提单收货人信息,长荣公司收回第一套正本提单、应要求重新签发一套提单,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套提单在交还长荣公司后失效,第二套提单是案涉货物现行有效的提单,卡马公司作为第二套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享有提单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提取(即占有)案涉货物的权利。鑫石公司未能成为案涉货物的收货人,亦不是所有权人,其不撤销报关,妨碍了卡马公司依法实现提单项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鑫石公司应撤销报关。

案号:一审(2019)辽72民初947号,二审(2020)辽民终257号

审理法院:大连海事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木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案例要旨:原告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保险公司)与被告大木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新大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木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新大木公司与案外人大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负责完成货物从中国工厂到越南山阳港的内陆运输、出口报关报验至目的港码头舱底交货等义务。新大木公司从案外人泰荣国际海运公司处航次租赁“瀛富”轮运输上述货物,船代公司代船长签发了提单。“瀛富”轮抵达目的港时,部分货物被发现受损。货物保险人国泰保险公司向提单收货人台塑河静公司支付保险赔偿后,诉请取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大木公司、大木集团公司是否应对提单收货人台塑河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新大木公司的合同义务是负责完成涉案货物从工厂到港口的内陆运输、港口卸货、码头仓储、装船、积载、绑扎及加固、运输、照管、出口报关报验至目的港越南永安港的码头舱底交货,并有权收取工厂到港口的内陆运输、装货港卸货、码头仓储、装货入船舱内、绑扎及加固、出口清关、海运等一切运输途中发生的全部包干费用。事实上,新大木公司完成了涉案货物的陆路运输,将涉案货物集港装船,与泰荣国际海运公司签订《订舱确认书》,安排了涉案货物的海上运输。在此期间,新大木公司也完成了部分货运代理的事务。法院认为,新大木公司与华锐公司之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的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关系。新大木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未签发任何形式的多式联运单证,仅应对其合同相对方华锐公司承担全程运输责任。国泰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案涉提单系新大木公司授权或由船代公司代表新大木公司签发,新大木公司与台塑河静公司之间不存在以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故判决驳回国泰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国泰保险公司上诉。

案号:一审(2017)辽72民初885号,二审(2020)辽民终269号。

审理法院:大连海事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力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例要旨: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陈力受境外人员“野草”委托,招募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等人,组建“鸡组工作室”QQ聊天群,通过远程登录境外服务器,从其他网站下载后转化格式,或者通过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流浪地球》等2019年春节档电影在内的影视作品2425部,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片源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添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后将上述链接发布至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为“野草”更新维护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期间,陈力收到“野草”提供的运营费用共计1250余万元,陈力个人获利约50万元,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等人获利1.8万元至16.6万元不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力等八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当下,借助网络的空间跨越性,犯罪分子大量采取境内外人员合作、行为分配或设施的远程控制等方式实施犯罪,隐蔽性加大,给查处、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一定困难。本案就属于境内外人员分工合作,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专门针对热门影视作品,通过互联网实施跨境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例,犯罪行为复杂,社会危害性大。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影、电视等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电影、电视等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则明确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为本罪行为之一,这对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进行了强调,对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号:(2019)沪03刑初12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与被执行人陈忠义等海事行政非诉执行案

案例要旨:福建宁德三都湾湿地是福建海湾型滨海湿地的典型代表,被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中国重要湿地名录”。宁德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是三都湾国家重要湿地的核心部分。陈某某、方某某、黄某某等多人未经海洋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湿地海域实施围海养殖工程建设,严重侵害自然保护区,导致局部海洋生态系统遭受破坏,被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列为整改对象。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某某等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以罚款。陈某某等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经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催告后,陈某某等仍拒不履行义务,该局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厦门海事法院认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是依法行使海域使用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随后,厦门海事法院启动非诉案件的“裁执分离”机制,确定由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退还海域、恢复原状,同时协调福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多部门参与联合执法,并参照强制迁退不动产的执行程序,指导制定了《强制退海行动工作预案》《风险防控方案》等执行方案,明确实施强制执行的流程步骤和事前公告、第三人在场见证、执行笔录制作、执法活动视频记录、现场物品(养殖物)造册、保存、移交等工作规范和工作要点。2018年7月31日至8月3日,在法院监督下,相关行政部门组织1100余人、挖掘机12台,通过四昼夜强制执行,拆除了违建的养殖管理房,在围海长堤上开挖豁口4个、拆除闸门7座、清除淤泥数万方,引入海水令352.287亩被占海域恢复自然状态。以此案为示范和带动,最终将不符合生态自然保护区规划的170公顷养殖设施全部清退,实现了滩涂内外水源的有效交换,还原湿地。经定期生态监测,退养还湿后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生态物种进一步丰富,生态效益初步显现。本案的圆满执结,为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破解涉海洋生态司法“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同时,通过监督支持海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完善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机制,指引海事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海洋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

案号:(2018)闽72行审6号

审理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广州文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维凯尼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纠纷案

案例要旨:2020年1月13日,申请人广州文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维凯尼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塞浦路斯)拖欠140万美元船舶维修款,向南京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申请,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停泊在江阴港的喀麦隆籍“新猎户座(NEW ORION)”轮。考虑到涉案船舶系外轮,若不及时采取扣押措施,一旦离港申请人合法权益将难以实现,法院干警连夜完成证据材料审查,迅速出具民事裁定书和扣押船舶命令,并于次日赶赴江阴对船舶实施扣押。船舶扣押后,申请人即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后因疫情影响,仲裁案件迟迟未能开庭审理,被申请人亦未提供担保,涉案船舶一直被扣押停泊在长江临时停泊区。船上21名乌克兰籍、1名俄罗斯籍、1名格鲁吉亚籍共23名船员因疫情防控要求无法换班下船,船上生活和防疫物资严重不足。鉴于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态势,全球各港口的防疫措施普遍升级,船员登陆被严格限制,船员调换更为困难。扣押“新猎户座(NEW ORION)”轮后,南京海事法院执行法官一方面密切关注船上船员生活情况,及时与船舶代理、海事部门协调保障船上生活物资供应;另一方面积极与江阴海事、海关、边检、外事等多方协作联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顺利完成了该轮22名外籍船员的轮换和遣返回国工作。2020年夏天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汛情,涉案船舶长期停泊在长江临时停泊区存在走锚、碰撞风险,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但船东以移泊码头会产生高昂靠泊费用为由,始终不同意自行移船,强行割断锚链用拖轮拖带移泊又极易发生船舶倾覆风险。南京海事法院及时制定应对方案,一方面协同江苏海事局和江阴海事局对船舶实施24小时监控,联系码头做好必要时强制移泊的前期准备,另一方面反复同当事人沟通,耐心释法明理,针对双方不同利益诉求积极开展促和解工作,最终在多方努力下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7月24日,南京海事法院依申请解除了船舶扣押。喀麦隆、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塞浦路斯5个国家均为“一带一路”倡议签署国,本案中“新猎户座(NEW ORION)”轮从被申请扣押到解除扣押的过程中,南京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江苏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作用,接到扣押船舶申请后连夜审查证据材料第一时间依法实施扣押,疫情期间协调解决船舶物资补给、船员换班难题,在长江发生特大汛情后制定并实施防范船舶走锚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方案,主动作为促成相关仲裁案件庭外和解最终解决纠纷,是南京海事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理念、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服务“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彰显中国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了南京海事法院发挥海事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积极担当作为。

案号:(2020)苏72财保1号之一

审理法院:南京海事法院


世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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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卖家必读!常见知识产权投诉问题

亚马逊美国站平台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此起彼伏,各类投诉人出于五花八门的考量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投诉,而受影响的被投诉电商则自己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应对该等投诉。

作为常年处理跨境知识产权纠纷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世礼律师事务所近年来也不断接受大量亚马逊卖家的咨询与委托,帮助他们处理被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工作中卖家经常提出一些疑惑,同时我们发现许多卖家对与投诉、申诉相关的一些问题的理解有失偏颇,而某些服务提供商处理案子的思路和方法也存在诸多可推敲之处。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些实务性很强的问题进行梳理,故通过此文以问答的形式做出解答,以期把我们的理解与经验分享给更多关心此类问题的人。

原文请戳:

https://mp.weixin.qq.com/s/liGtC9tCJ1kpbePDfKOlmQ

(作者:徐建生与王豆豆)

 

为何渔船出海捕捞,反而被强行拖回?更严重的是……

五月六月交,暑云飞,清风来。沿海各地进入海洋伏季休渔已有一段时间,以福建省为例,已自5月1日12时起开始了漫长的4个半月的休渔期,涉及11338多艘海洋渔船。

今年福建海域根据农业农村部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作了相应调整,优化了休渔时间,明确要求休渔渔船须回到船籍港休渔,提出了对非休渔的钓具渔船的具体管控措施。但,总有人铤而走险,不顾休渔规定,违规出海非法捕捞。本文将借助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分析休渔期内非法捕捞涉及的刑事责任。

原文请戳:

https://mp.weixin.qq.com/s/KQuRdwpZ_JPUUongqyDuLw

(作者:高炎锋)

 

货方应知:缺少这个基础条件,将难以向承运人索赔

近年来,海上货损事故频发,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货方发现货物损坏后,通常会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索赔的结果却让人大失所望。

法院的判决真的有失公平吗?实际上,货方对承运人的索赔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除了需要确认货损情况及货损金额外,还需确认货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以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等。

本文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与相关案例,向货方介绍,如何提供证据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权益。

原文请戳:

https://mp.weixin.qq.com/s/LbmsufabFnkb-TE9x9toXg

(作者:陈淑秋)


9大变化: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传递出了强烈信号

2021年6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在一一对比以后,我们发现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存在以下9个差异点。详情请看原文。

原文请戳:

https://mp.weixin.qq.com/s/ELWBGns46fWrFfwywX3W2A

(作者:曾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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