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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津港“8.12”瑞海爆炸事故看港口安全生产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1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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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海法思享会 原创团
文章作者 | 陈硕、陈易齐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 幢建筑物、12428 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直接经济损失 68.66 亿元人民币,给当地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2020年8月4日,黎巴嫩首都贝鲁特港口区发生剧烈爆炸,据德国地质学研究中心测算,此次爆炸强度相当于3.5级地震,距贝鲁特大约200公里的塞浦路斯也能听到爆炸声并有“震感”。这两起发生在港口的事故,给港口经营人敲响了警钟,提醒港口经营人应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安全生产风险。


本文将简要梳理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问题,并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爆炸事故为例进行分享,供大家参考。



01

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港口经营人定义

港口经营人,也称为“港站经营人”、“运输终端经营人”,在我国,长期以来被称为港务局,后因政企体制改革,港务局分开为港口管理局和港务公司,多称为港务公司。以厦门为例,1998年,厦门港务局正式施行政企分设,港务局中的企业职能从港务局完全剥离出来,组建厦门港务集团,这也是我国沿海港口中对原有政企合一的港务局体制进行改革的首次尝试。

2001年交通部印发实施的《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现已失效)对港口经营人进行定义,即“港口经营人,是指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2004年交通部印发实施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对港口经营人再次进行定义,即“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此后,《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进行了多次修订,2021年最新修订施行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关于港口经营人的定义与2004年对港口经营人的定义保持一致,强调了港口经营人取得经营资格的重要性。


 (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义务来源

《辞海》中将“安全生产”解释为: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

具体到港口安全生产领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构成了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的义务来源。除了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涉及到安全生产要求的政策性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都对港口安全生产提出了要求,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指南》《港口重大件装卸作业技术要求》等,这些也属于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的义务来源,统筹考虑。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2021年9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处罚力度堪称“史上最严”,这对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明确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同时,该法也规定了违法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包括不限于行政处罚、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等。

第三,2004年交通部首次发布《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经过多年多次的修订,关于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也是在不断丰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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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义务的法律责任

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义务,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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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和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大量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了事故发生。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从《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可知,该事故的发生不仅有企业的问题,还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和中介机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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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被认定为“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玩忽职守,个别部门和单位弄虚作假、违规审批,对港区危险品仓库监管缺失。”具体来说,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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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时,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上到党委书记、集团总裁、董事长,下到一线科员,都予以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刑事处罚5人(全部涉及玩忽职守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3人,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4人,共计22人。



03

港口经营人应对安全生产风险的方式

(一)做好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2019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推进港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指南》的通知,《指南》提出了港口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评估方法,适用于指导港口经营人辨识、评估、管控港口安全生产风险。具体来说,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应确定风险辨识范围,划分作业单元,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确定风险事件,从人、设施设备(含货物或物料)、环境、管理等方面分析致险因素,将风险辨识结果填入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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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信息表)

(二)落实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形成文本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与三同时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现场设备设施与具体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以教育培训制度为例,从培训对象来说,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派遣人员、新上岗人员、实习生等人员都应作为培训对象,从培训内容来说,应包括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等,从培训效果来说,应开展培训效果评估并保留培训记录。

(三)完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前者主要是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做好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后者主要是强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全面的履行报告义务,避免出现谎报、瞒报、迟报、漏报行为。

(四)建立港口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2020年,应急管理部发布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对于港口经营人来说,可以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减少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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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结语

安生生产无小事,由于港口作业的特殊性、复杂性,一旦出现安生生产事故,将对港口经营人造成不小的损失。本次我们主要对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进行了初步讨论,后续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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