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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能否以货物中转风险为由向出卖人主张解除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23-12-22 作者: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国内A公司向国外B公司采购大宗货物,随即签订合同并完成付款,约定货物在2022年12月底前达到目的港,适用CIF贸易术语。B公司在A公司支付货款后交付了承运人的正本提单,载明托运人为B公司。货物运输转港过程中,因B公司与承运人存在中转港费用纠纷,导致中转港发至目的港船期延误,货物在中转港将滞留4个月左右,至2023年2月仍未到港。


B公司提出由其尽快向承运人支付中转港费用,由A公司将正本提单交还给承运人,承运人收到B公司费用后重新签发以A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A公司与B公司就前述内容于2023年2月重新订立补充协议。


后A公司考虑货物在中转港滞留时间过久会产生质量风险等问题,且还单给M公司后重新签发提单具有一定风险性,故欲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由A公司交还提单,B公司退款。


A公司咨询:根据现有合同履行情况其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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