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于园园等:《火灾事故索赔案件常见法律问题探析》,载微信公众号“中伦视界”,2021年5月28日
观点摘录:
①在火灾事故索赔案件中,《公估报告》也可能成为火灾事故索赔案件中的重要证据。这是因为,大多数火灾案件中存在受损财产灭失、损毁的情况,且不同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存在较大分歧;而相比火灾事故索赔案件中的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保险公估机构被认为专业性更强,且处于独立第三方地位。在实务中,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否认《公估报告》的证明力。
②虽然保险公估机构具有专业独立地位,司法机关对公估报告证明力也有很高的认可度,但这不意味着《公估报告》就能够直接证明火灾损失的具体金额。《公估报告》的行成过程、目的决定了不能直接将《公估报告》作为认定火灾损失的唯一证据。
③保险公估机构采取的是估算的方式,并未通过核查被保险人的进货、销货、库存具体情况来准确核定货损的具体金额。由于采取了估算的方法,决定了《公估报告》所认定的火灾损失金额可能是不准确的,也无法排除被保险人恶意索赔、虚构损失的可能性。
④从公估的目的来看,公估的目的并不是核实清楚火灾损失的准确金额。通常情况下,只要《公估报告》认定的损失金额大于理赔金额,则保险公司就应足额理赔。至于损失金额的准确数据,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
⑤火灾事故索赔案件诉讼过程中,无论受害人是否投保、是否形成《公估报告》,在各方当事人对于火灾损失金额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来确定火灾事故的具体损失金额……由于火灾事故损失认定本身的复杂性、司法鉴定机构水平和能力参差不齐等因素,导致火灾事故索赔诉讼案件中,对于司法鉴定确定火灾损失具体金额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