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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法律观察(第十四期)
发布时间:2021-02-05 作者:

内容提要

本刊内容聚焦于供应链、海关事务、知识产权、涉外与跨境事务等领域的最新法律规定及行业资讯,旨在为读者呈现经专业人士悉心筛选、整理和加工后,真正有价值的跨境贸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 新法速递,简要介绍1月份发布的行业有关法律文件

• 行业资讯,对1月份行业相关热点资讯进行收集整理

• 世礼观察,世礼律师对行业有关案例进行解读


特别说明:本期期刊内容形成于2021年1月31日。期刊内部分资讯或有更新,如读者需要了解最新资讯的,可联系世礼。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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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

内容提要:一、新增行政处罚种类。1、通报批评,该处罚种类与“警告”并列。警告多为“点对点”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提醒其下不为例;而通报批评多为“点对面”,有一定的公开性;2、降低资质等级。比如驾驶证扣分“降照”;施工一级资质降为二级,虽然为资格罚,实际上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某种行为;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就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限制或禁止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比如“终身禁驾”,建设领域的“失信黑名单”等。二、特殊案件延长了行政执法时效。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的执法时效为两年,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为五年。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比如《治安处罚法》规定的执法时效为六个月。三、增加“听证范围”,重新规定听证程序的时间。四、明确法制审核范围。五、增加当场处罚(简易程序)和当场收缴罚款数额。当场处罚个人从50元增加到200元;单位从1000元到3000元;当场收缴从20元到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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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6个补充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3号)

内容提要:废止了《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及其6个补充规定,废止决定已正式生效。110号令及其6个补充规定废止后,民航领域外商投资准入政策将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版)(简称2020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及其后续修订执行。根据2020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民航领域主要保留了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等3个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

内容提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一是及时报告。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即禁止或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开展正常经贸及相关活动的,应在30日内报告。二是评估确认。关于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工作机制将结合各种因素,进行评估确认。三是发布禁令。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工作机制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禁令。四是司法救济。因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遭受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国内法院起诉,要求予以赔偿。五是处罚制度。对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和不遵守禁令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本《办法》自2021年1月9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20年第78号)

内容提要: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二、根据《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三、不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所罗门群岛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1号)

内容提要:自2021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所罗门群岛的97%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97%税目产品为《进出口税则(2021)》(税委会公告〔2020〕11号)特惠税率栏中标示为“受惠国LD”的8097个税目、“受惠国1LD1”的184个税目,共计8281个税目。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及英国、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号)

内容提要:自2021年1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及英国、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征收反倾销税。对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欧盟及英国、日本的间甲酚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1年1月15日起5年。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号)

内容提要: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号)

内容提要:境外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和物流中心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从境内(中心外,下同)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从物流中心运往境内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

内容提要: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第二项修订为:“查验作业区,该功能区以查验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储存区、暂时存放区、扣检区、技术整改区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涉及运营进口汽车、普通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水果、进境木材、进境粮食、进境种苗、供港澳鲜活产品、血液等特殊物品、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等业务,以及有公路口岸客车进出境的,相应的查验作业区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号)

内容提要:铁路运营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开展快通业务,并由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按照规定向海关传输铁路舱单电子数据。运营企业应当在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原始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铁路列车进境前,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信息电子数据。运营企业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塞内加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6号)

内容提要: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内加尔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塞内加尔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海关总署关于解除老挝部分地区口蹄疫疫情禁令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7号)

内容提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2021年1月20日起,解除老挝南塔省勐新县部分区域口蹄疫疫情禁令。该区域位于35个地理坐标端点的连线范围内。原农业部文件〔1990〕农(检疫)字第6号对老挝上述区域的禁令同时解除。

 

《海关总署关于2021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号)

内容提要: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类8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并公布了2020年度两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号)

内容提要:自2021年1月27日起,对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发37号文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2021年1月27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为准,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有关项目单位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目录(2020年版)》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对不属于《目录(2019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但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该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立陶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0号)

内容提要: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立陶宛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立陶宛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号)

内容提要:海关将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并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北京冬奥会及测试赛等赛事相关进出境物资和人员实施监管。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福州港罗源湾港区环下屿岛作业区部分码头期限的批复》(交海批〔2020〕24号)

内容提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经征询国家检查检验机构和军委联参意见,同意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福州港罗源湾港区环下屿岛作业区1-4号泊位,期限延长至2021年5月3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五版)〉的通知》(交水明电〔2021〕31号)

内容提要:主要修改内容:(一)提高核酸检测频次。进一步明确引航员、港口作业人员、船代外勤、供油公司等单位登轮人员7天内至少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二)加强港口登轮通道管理。经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行业外相关人员查验7天内核酸阴性结果。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导致人员感染的船舶代理、船舶修理、第三方检验服务等有关单位,14天内限制其人员进入港口特定区域。(三)配合加强登轮现场管理。配合移民边检部门加大登轮人员的现场管理,强化登轮梯口疫情防控,督促登轮人员做好个人防护,登轮人员未按要求进行个人防护的严禁登轮。(四)严控登轮人数。实行“非必要不登轮”,特别是针对散装、件杂货物装卸等需要较多登轮人员作业的船舶,要合理安排班组轮换。(五)加强重点场所的通风消毒。加大对进口冷链食品装卸工人封闭场所,集中居住、用餐、休息区域的通风、消杀频次,电梯、卫生间等场所从每天消毒3次增加到6次。(六)强化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登轮作业的船舶上有船员确诊感染的,引航机构、港口企业要立即向地方联防联控机制通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人员进行集中隔离、核酸检测和流调工作。同时及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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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资讯 ·


阿根廷终止对中国部分瓷砖腰线产品的反倾销税

2020年12月31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发布2020年第770号决议,决定结束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腰线的反倾销日落合并情势变迁复审调查,终止对陶瓷材质瓷砖腰线50.03美元/平方米的反倾销税以及对大理石材质瓷砖腰线108.69美元/平方米的反倾销税,对南共市海关编码70161000和70160.00项下的玻璃制瓷砖腰线继续征收11.42美元/平方米的反倾销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来源:商务部官网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与毛里求斯自贸协定正式生效

2021年1月1日,我国与毛里求斯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与非洲国家的首个自贸协定。根据协定,中方和毛里求斯最终实现零关税的产品税目比例分别达到96.3%和94.2.%,占自对方进口总额的比例均为92.8%。凭有关原产地证书或符合条件的声明,企业可以享受自贸协定项下关税优惠。海关提醒企业及时了解自贸协定生效情况,主动利用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享受关税优惠,提高出口商品竞争力,扩大外贸进出口。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我国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减至41种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合并2种、取消1种进出口监管证件。至此,我国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精简至41种。在进出口环节原有的86种监管证件精简到44种的基础上,2020年海关总署进一步梳理进出口环节现行监管证件,按照“能取消的取消,能退出口岸验核的退出验核”的要求,对进出口环节保留验核的监管证件,从证件设立和需要海关验核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等方面进一步分析,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持续精简。截至目前,精简幅度超过一半。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增长迅猛

2021年1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消息称:跨境电商增长迅猛,2020年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验放进出口清单24.5亿票,同比增长63.3%。跨境电商依托网络非接触交易,受疫情影响较小,同时部分线下交易也因疫情原因转至线上。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越南严查转口贸易、第三国出货、避税!

越南《人民报网》2021年1月5日报道,越南工贸部进出口局透露,根据该部第9号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暂进再出货物和转口贸易,若通过陆地边界进口到越南或再出口到国外时只能通过国际口岸和双边口岸正式口岸进行。特别的是,该规定也适用于通过陆地边境进口到越南或再出口到国外并存放在保税仓库中的外国暂进再出货物。

来源:中国驻胡志明市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处

 

南非对自中国进口的标准钢丝绳和电缆产品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做出终裁维持征税

近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代表南部非洲联盟-SACU,SACU包含国家为南非、博茨瓦纳、纳米比亚、莱索托及斯威士兰5国)发布公告,对自中国进口的标准钢丝绳和电缆(直径12.7cm以上)产品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做出终裁维持征税,其中海关税号73121017项下产品税率为93%;73121024项下产品税率为76.17%;73121030和73120.90项下产品税率为113.25%。

来源:商务部官网

 

阿根廷对华电热水器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1年1月12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发布2021年第5号公告,应阿根廷燃气装置制造商商会和阿根廷RHEEM S.A.、ESKABE S.A.、ROTOPLAS S.A.和LONGVIE S.A.几家公司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容量在20升至150升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8516100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来源:商务部官网

 

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启动

2021年1月19日,由海关总署牵头,为期4个月的2021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启动。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推出18条措施,从优流程、降成本、压时间、提效率等方面,着力解决当前市场主体关切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又一艘执行中美航线的集装箱轮750个集装箱坠海

当地时间2021年1月21日,总部位于丹麦哥本哈根的跨国航运巨头A.P.穆勒-马士基集团(A.P. Moller - Maersk,简称马士基集团)发表声明称,本月16日,从中国厦门前往美国洛杉矶的马士基·埃森号(Maersk Essen)货轮,于途中损失约750个集装箱。

来源:微信公众号“海事服务网CNSS”

 

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能力进一步加强

2021年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集中发布2020年中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统计数据。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能力进一步增强。数据显示,2020年1月至11月,中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为74.7亿美元,同比增长24.2%。2020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大在华专利布局力度,其中在华发明专利申请为2.3万件,同比增长3.9%。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国与新西兰签署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

2021年1月26日,中国与新西兰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升级议定书》主要内容包括:货物领域新增部分木材和纸制品的市场开放,进一步优化原产地规则、技术性贸易壁垒、海关便利化等贸易规则。服务贸易领域,中方在RCEP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航空、教育、金融、养老、客运等领域对新方开放。投资领域,新方放宽中资审查门槛,确认给予中资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成员同等的审查门槛待遇。规则领域,双方承诺在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与贸易等领域增强合作,其中环境与贸易章节超出了RCEP,就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加强环境执法、履行多边环境公约达成了较高水平的合作条款。《升级议定书》将待中新双方履行相关国内程序后生效实施。

来源:商务部官网

 

海关去年查扣侵权嫌疑货物超5600万件

2020年,中国海关查扣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6.19万批,同比增长20%;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数量5618.19万件,同比增长20%。全年核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15163件,同比增长16%。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202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事实与数据》(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2020)发布

2019年全球有效专利1490万件(美国310万件,中国270万件,日本210件),全球活跃商标注册5820万个(生效注册中国2520万个,美国280万个,印度200万个),中国有效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占世界总量的44%;2019年中国首次成为PCT专利申请量最多国家,华为连续第三年成为最大PCT申请人,中国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申请量占世界96.9%,中国外观设计申请量占全球一半以上。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海能达对摩托罗拉侵权案的赔偿金额减少2.22亿美元

在审理了海能达发起的系列审后动议(Post-trial motions)后,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2021年1月11日决定,对其于2020年3月就摩托罗拉诉海能达侵犯商业秘密和版权一案所作出的7.65亿美元的赔偿调减至5.43亿美元,减少了2.22亿美元,而双方提交其他未决动议仍在审理中。早前于2020年12月,该法院拒绝了摩托罗拉的禁令请求。

来源:微信公众号“知产力”

 

中国拟出台《稀土管理条例》

工信部官网消息指出,稀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中国是稀土资源大国,在稀土生产及稀土利用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快制定《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稀土管理各项制度,有利于维护中国国家利益和战略资源产业安全。

来源:工信部官网

 

中韩自贸协定生效以来我国自韩国享惠进口4851亿元

2021年1月27日,海关官方发布消息称,2015年12月20日中韩自贸协定生效以来,我国自韩国享惠进口4851亿元,年均增长17%,关税减让127.2亿元。据了解,中韩自贸协定进行了七次关税削减,目前零关税贸易额覆盖率已达55%以上。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我国海关去年减税超2600亿元

2021年1月28日,海关官方发布消息称,去年海关执行减税、自贸协定关税减让及进口税收优惠等政策减税2687.7亿元。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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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保理合同“正名”后,对供应链金融有什么影响?


保理业务作为供应链金融的重要形式之一,为广大供应链企业提供了传统渠道之外的又一融资渠道,为供应链金融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从《民法典》为保理合同“正名”的举动可以看出,国家已经从基本民事立法层面肯定保理业务的正当性,预计在市场本身已经蓬勃发展情况下,保理业务未来将对供应链金融发展做出更高层次贡献。


不过,保理业务涉及多方当事人以及多种法律关系,除金融领域本身的高度专业性外,基础交易合同所涉应收账款形式及债权清收复杂性,要求优秀保理人需要具备极强的金融、法律、财务等领域的专业素质。


因此,建议保理合同当事人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多与该等领域专业机构进行沟通,尤其是具有较强供应链行业背景并长期为供应链企业服务的专业机构,这样能提前有效把控风险,帮助各位当事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原文链接:民法典为保理合同“正名”后,对供应链金融有什么影响?

(作者:陈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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