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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 礼念 域外IP资讯月刊 跨境法律观察 海法思享会

跨境贸易法律观察(第十三期)
发布时间:2021-01-05 作者:

内容提要


本刊内容聚焦于供应链、海关事务、知识产权、涉外与跨境事务等领域的最新法律规定及行业资讯,旨在为读者呈现经专业人士悉心筛选、整理和加工后,真正有价值的跨境贸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 新法速递,简要介绍12月份发布的行业有关法律文件


• 行业资讯,对12月份行业相关热点资讯进行收集整理


• 案例解读,对行业有关案例进行解读或援引有关部门的解读

• 世礼动态,对世礼的最新活动进行简要介绍

特别说明:

本期期刊内容形成于2020年12月31日。期刊内部分资讯或有更新,如读者需要了解最新资讯的,可联系世礼。


新法速递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主席令第66号)


内容提要:此次修正案涉及六个方面,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一)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二)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三)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四)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尤其是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五)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六)其他修改完善。该修正案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全文网页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2/850abff47854495e9871997bf64803b6.shtml)

部 门 规 章 与 规 范 性 文 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0〕33号)


内容提要: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二、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相应取消金属废碎料等固体废物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三、2021年将对原产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中国与毛里求斯自贸协定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降税。进一步降税的有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巴基斯坦、智利、澳大利亚、韩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原产于蒙古的部分进口商品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税率。2021年继续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43个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四、2021年7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176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六步降税。五、为满足产业发展和贸易管理需要,对部分税目、注释进行调整。经调整后,2021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80个。(通知全文网页链接: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12/t20201223_3636573.htm)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2020年第37号)


内容提要: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在这一背景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以《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为主要法律依据,规定了适用审查的外商投资类型、审查机构、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审查决定监督执行和违规处理等,进一步提高了审查工作的规范性、精准性和透明度,尽可能减少对外商投资活动的影响,保护外商投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办法全文网页链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zcfb/202012/20201203024662.shtml)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38号)


内容提要:一、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增强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高端制造领域,新增或修改集成电路封装及测试设备制造、激光投影设备、超高清电视、呼吸机、ECMO、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等条目。在新材料领域,新增或修改高纯电子级氢氟酸、氟化氢、特种玻璃纤维、偏光片基膜、扩散膜、掩膜版、多乙烯多胺、高性能纤维等条目。在绿色环保领域,新增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及设备制造,港口危险化学品、油品应急设施建设及设备制造等条目。二、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提升服务业发展质量。研发设计领域,新增或修改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区块链技术开发、污水处理设施设计等条目。商务服务领域,新增高端装备维修、数字化生产线改造与集成、工业服务网络平台等条目。现代物流领域,新增或修改大宗商品进出口分拨中心、社区连锁配送等条目。信息服务领域,新增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办公等条目。三、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黑龙江、云南等省份新增农产品加工、旅游开发等条目。河南、陕西、广西等省份新增医疗器械、防疫防护用品、原料药生产等条目。在湖北、四川、重庆等省份新增半导体材料、工业陶瓷等条目。安徽、陕西等省份新增职业院校条目。海南新增商贸、航运、金融、旅游等相关条目,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外商投资《鼓励目录》中的领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在西部地区鼓励产业设立的外资企业,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可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


内容提要: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规定》适用范围。明确在我国境内从事航道养护活动适用本规定。(二)界定航道养护相关职责。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对航道养护承担主体责任,养护经费主要由财政预算资金承担,同时也可依法依规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予以补充。(三)规范养护实施要求。按照《航道法》的相关规定对养护实施提出了细化要求:一是分别对巡查、扫测等例行养护,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集中作业的专项养护以及应急抢通明确了工作要求,提出了实施航道养护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二是对航道养护作业过程中的报告义务、设置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进行了规定。三是明确了航道养护技术核查的要求,规定按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年度技术核查。四是对疏浚土、节能环保、资料留存和数据统计等航道养护工作提出了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内容提要:主要修改内容:(一)放宽港口经营限制,优化港口营商环境。一是打破拖轮经营者需在港口所在地注册的条件限制,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拖轮市场。二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不再强制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交书面材料,同时简化港口经营延续申请材料,便利相对人。三是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港口经营许可时限从30日压缩到20日,许可变更和企业登记变更不再绑定。四是要求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多渠道公开,保障港口经营公平透明。(二)强化港口污染防治,推动港口绿色发展。一是依法落实国家关于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有关要求,在港口经营许可条件中依法增补对岸电设施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港口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类别,鼓励港口经营人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以源头加强污染防治。二是明确港口经营人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和接收义务,以及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的要求,满足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三)加强港口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切实保障经营安全。一是因港口大型机械受风力影响较大,安全风险高,要求港口经营人落实相关防风措施。二是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从业人员管理。三是加强作业管理,要求港口经营人接靠船舶不得超过码头功能等级,装载作业、旅客登船不得超过载货和载客定额,沿海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超航区内河船舶提供装卸服务。四是加强危险货物过程管理,明确作业委托人的信息告知和船舶提供适装证书义务,港口经营人发现夹带、匿报、谎报危险货物或者对于不符合适装证书明确的危险货物范围的,不得提供服务或装卸作业,按要求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五是完善港口应急管理,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明确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处置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任务;细化应急物资配备、培训演练、预案修订与衔接要求。六是落实反恐防范要求,规定港口经营人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四)加强港口监督管理,保障制度有效实施。一是强化信用监管措施,明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信用信息录入职责和渠道。二是对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等新增义务依法设定处罚。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4号令)


内容提要:决定废止1987年6月30日以〔1987〕署货字第66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和201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第245号令)


内容提要: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第246号令)


内容提要: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 国家密码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商务部 国家密码管理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


内容提要:决定对指定范围的有关商用密码实施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进口《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出口《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第18号,海关总署、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64号,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第27号,国家密码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第38号同时废止。(公告全文网页链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zcfb/202012/20201203019733.shtml)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棉与聚酯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100-2012)等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30号)


内容提要:自2021年2月4日起,《棉与聚酯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100-2012)等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见附件)予以废止。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爱尔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31号)


内容提要: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爱尔兰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爱尔兰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


内容提要:根据“放管服”改革进展,删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14条管理措施。同时调整规范部分措施表述,审慎增列少数事项措施,完善清单制度设计。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8号)


内容提要:自2020年12月11 日起,采取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对澳大利亚各公司征收的从价补贴率在公告附件中列明。(公告全文网页链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2012/20201203021646.shtml)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0号)


内容提要:自2020年12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三元乙丙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7010和40027090。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0年12月20日起5年。(公告全文网页链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2012/20201203024350.shtml)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1号)


内容提要:规定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正面清单内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墨西哥高粱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2号)


内容提要:出口前,墨方须对输华高粱进行检验检疫,并对每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输华高粱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应熏蒸处理的温度、时间、药剂等信息,在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高粱符合中墨双方于2020年10月29日签署的关于墨西哥高粱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2021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3号)


内容提要:2020年我国以在途方式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已达到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因此2021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此外,2021年是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2022年已无可扣减数量,特殊保障措施触发后,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4号)


内容提要:对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其中属于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仍按出口危险货物或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执行。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医疗物资包括:红外测温仪、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剂。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比利时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5号)


内容提要:由于比利时境内一家商业化肉鸡场发生H5N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比利时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比利时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蒙古国面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6号)


内容提要:蒙古输华面粉在向中国出口前,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应对其实施检验检疫,对每批符合本议定书要求的面粉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原料品种和产区,并在附加声明栏中使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该批面粉符合于2020年9月15日在乌兰巴托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关于蒙古国面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


内容提要: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海关总署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机构现状及经营管理情况、装运前检验业务的实施情况、检验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及其分析、大类产品安全情况分析、收到的投诉举报和被调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8号)


内容提要:《中毛自贸协定》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1”;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实施,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52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的AA类生产型企业调整为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内容提要:规定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2号)


内容提要: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将协调制度编码0210.11、0210.20、0210.99、04.10、0813.50、1211.90、2103.90项下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凉粉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4号)


内容提要: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越南凉粉草进口。具体要求包括:MARD(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应在凉粉草输华前对其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MARD应按照ISPM12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用英文在附加声明中标注该批货物来自注册加工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凉粉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货物经过熏蒸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熏蒸处理日期、温度、浓度和持续时间。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5号)


内容提要:自2021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等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包括:自2021年1月1日起对883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9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第六步降税。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进行适当调整。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马流行性感冒检疫技术规范〉等78项行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6号


内容提要:标准包括:《马流行性感冒检疫技术规范》《传染性胰脏坏死病检疫技术规范》《墨西哥棉铃象检疫鉴定方法》《菜豆象检疫鉴定方法》《鸡传染性喉气管炎检疫技术规范》《鸡传染性鼻炎检疫技术规范》《蜜蜂欧洲幼虫腐臭病检疫技术规范》《列当属检疫鉴定方法》《蜂房小甲虫检疫技术规范》《DNA条形码方法 第8部分:菟丝子属》。《马流行性感冒检疫技术规范》(SN/T 2985—2011)等14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


内容提要:本公告为《中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的配套执行文件,单项标准中所称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是指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直接负责运输工具经营管理,从事水运、航空、公路跨境物流运输业务或者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物流运输业务的企业。自2021年9月1日起,海关将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海关认证企业开展重新认证。

《海关总署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8号)


内容提要:就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增列了3002200011、3002200019、3002150050、3822001020、3822009020等五个商品编码,规范了五个新增商品编码的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规范了商品编码6210103010的适用范围。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9号)


内容提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的监管。监管内容包括:除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大铲湾的小型船舶外,其余小型船舶进出境时,应当接受指定中途监管站的中途监管和登临检查。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者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和公用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小型船舶不得同船装载进出口货物与非进出口货物。中途监管站可对进境小型船舶所载货物、舱室施加封志,必要时可派员随小型船舶监管至目的港,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便利。小型船舶其他进出境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以及相关水运运输工具监管规定办理。

《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5-19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提要:自2021年1月1日起,交付海上运输铝土矿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运输前按照判定标准,明确所托运铝土矿是否应当适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铝土矿粉”条目;从事海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改进的测试方法或者等效的方法进行检测,出具适运水分极限证书或者证明。对于未包括在“种子饼,含植物油UN1386(a)”“种子饼,含植物油UN1386(b)”或者“种子饼UN2217”三个条目中的,或者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未达到第4.2类判定衡准的种子饼或者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应当根据其危险特性按照“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B组)”或者“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C组)”明细表的要求交付船舶运输。上述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向承运人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特性检测报告,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28号)


内容提要: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主要对药物、生物方面的内容作出了修改,将帮助企业在专利创造性判断方面有更深入的理解,解决实验证据相关疑难性问题。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对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原则进行了修改,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还根据上述审查原则,给出了涉及药品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此外,《专利审查指南》还新增了对生物技术领域专利审查的要求。根据规定,生物技术领域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同样要判断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行业资讯


哥伦比亚对中国陶瓷餐具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0年12月1日,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发布第239号公告,应哥伦比亚国内企业Locería ColombianaS.A.S.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陶制餐具和瓷制餐具(西班牙语:vajillas y piezassueltas de loza vajillas y piezas sueltas y porcelana)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来源:商务部官网

墨西哥取消自中国进口钢铁钉反倾销税


2020年12月3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决定结束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铁钉(混凝土钢钉)的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终止0.54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墨西哥海关税号为73170099。
来源:商务部官网

哥伦比亚对中国钢型材反倾销初裁不征税


2020年12月7日,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发布第242号决议,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型材反倾销调查初裁不征税,同时调查继续,利益相关方仍可提交抗辩意见。
来源:商务部官网

秘鲁对中国拉链及其配件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0年12月9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 、补贴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发布第176-2020/CDB-INDECOPI号决议,决定应秘国内企业Corporación Rey SA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拉链及其配件(西班牙语:cierres de cremallera y sus partes)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税则号为:9607110000,9607190000,9607200000。
来源:商务部官网

阿根廷发布对华电烤箱反倾销终裁


2020年12月14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发布2020年第706号决议,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家用电烤箱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容量大于等于18升但不超过36升的涉案产品征收10.37美元/件的反倾销税,对容量大于等于37升但不超过60升的涉案产品征收11.64美元/件的反倾销税。本案涉及南共市海关编码8516.60.00项下产品。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来源:商务部官网

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在“单一窗口”上线


2020年12月16日,“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模块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深圳海关是首批试点。平台上线后,外贸企业的航空货运进出口可实现订舱、称重、安检等多种信息的数据交换传输,企业信息录入进一步简化,有效解决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多头填报、流转不畅以及效率不高等问题。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土耳其首列对华出口专列经霍尔果斯口岸入境


2020年12月17日凌晨6时,土耳其首列对华出口商品货运班列,2020年12月19日抵达目的地西安新筑站。这是2019年11月中欧班列首次途经土耳其以来,第一趟由土耳其出发、满载商品的专列火车。共运载42个集装箱,货重163.68吨,货值1036.94万元,途径亚欧大陆和五个国家,全程运行8693公里。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苏伊士运河对大型油轮推出优惠通行政策


埃及苏伊士运河管理局2020年12月21日宣布,对来往于北欧和东南亚之间的大型油轮给予48%的通行费折扣。这一优惠政策适用于载重量超过25万吨、从北欧驶往东南亚地区的油轮。新政策将持续至2021年5月31日。
来源:中华航运网

《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正式发布


《指南》针对中国企业商标在海外被抢注和被侵权两个突出问题,总结常见纠纷情形,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维权应对措施和建议。《指南》重点选择柬埔寨、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俄罗斯、智利、南非、越南、印度尼西亚和土耳其等十余个重点国家,全面梳理各国商标制度和维权实践,旨在为中国企业海外维权应对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引,帮助企业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发布


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共5件,其中商标案例3件、专利案例1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例1件。这批案例对互联网环境下服务商标保护、销售商商标侵权免责条款的适用、包工包料承揽工程中购买使用侵权商品行为的界定、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发布体现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导向,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以指导案例作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的重要抓手,加强案例的宣传解读,健全指导案例工作机制,指导各相关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将指导案例作为处理类似案件的重要参考,统一执法标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
来源:人民网

欧盟委员会公布《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以促进经济复苏


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新的《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以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其发明和创造,并确保这些发明创造能够为经济社会带来益处。该行动计划还提出了一系列关键的措施以实现下列目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中小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促进知识产权共享;打击假冒行为并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的全球竞争环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疫情显示出对关键创新和技术的某些依赖性,而《计划》将会应对这些挑战,同时确保在疫情期间能够为关键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美国与墨西哥实施新的平行专利授权项目


2020年12月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与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宣布实施新的平行专利授权(PPG)项目。两局签署了工作共享协议,加快墨西哥专利申请人获得授权的进程,前提是同一专利已在美国获得授权PPG的推出是两局于2020年1月28日签署的技术与战略协作谅解备忘录的直接成果。自谅解备忘录签署以来,USPTO与IMPI已对约200个申请进行PPG测试。PPG的主要规定是IMPI在授予相应的墨西哥专利时可使用USPTO的检索和审查结果。相关的墨西哥和美国申请必须共享最早的优先权日。PPG和美墨正在进行的合作表明国际协作有利于创新。尤其是今年,全球有必要通过创新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反过来,PPG之类的国际协议能推动该目标的实现。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保障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布局,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以下案件:(一)海南省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二)前项规定以外的由海南省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件。
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国与欧盟完成首份全面投资协定的谈判


2020年12月30日,中欧领导人共同宣布如期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中欧投资协定是欧盟在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后,代表成员国对外开展的第一份投资协定,且首次在贸易投资保护的框架内讨论市场准入问题。这份投资协定在关注投资保护的同时,更多涉及市场准入和开放内容。在市场准入方面,协定采取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中方首次在包括服务业和非服务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以负面清单形式作出承诺,实现与《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外资负面清单管理体制全面对接。欧方也在协定中对我国承诺其较高的市场准入水平。此外,针对本身不歧视外资、但对企业设立运营造成重大影响的市场准入限制,双方还将承诺在大多数经济领域不对企业数量、产量、营业额、董事高管、当地研发、出口实绩、总部设置等实施限制,并允许与投资有关的外汇转移及人员入境和停居留。在公平竞争规则方面,双方立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就国有企业、补贴透明度、技术转让、标准制定、行政执法、金融监管等与企业运营密切相关的议题达成共识。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协定对与投资有关的环境、劳工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双方将促进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投资,处理好吸引投资与保护环境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并遵守相关国际承诺。下一步,双方将开展文本审核、翻译等工作,力争推动协定早日签署。此后,协定将在双方完成各自内部批准程序后生效。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世礼观察


国际大宗粮油货物买卖合同的付款条款:GAFTA仲裁案引发的思考

世礼所承办的一起GAFTA仲裁案于近日作出裁决。该案系因贸易双方就国际大宗粮油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发生纠纷。由于合同双方选择适用英国法,合同的约定与中国买方基于中国法的认知和惯常操作存在出入,导致中国买方未能在合同磋商、订立时即意识到隐藏的商业风险,最终在与国外卖方的交易中吃了大亏,并且在之后GAFTA的仲裁案中吃了败仗,教训之惨痛发人深省。


在国际大宗货物买卖交易中,中国的买方关注的重点往往集中在货物质量、船期、交货时间等方面。对于买方主要义务的付款条款(包括开证条款)关注甚少。原因主要在于,中国买方对自身的资金情况比较了解,认为在付款、开证方面一般不会存在大问题,从而在相关的合同审核过程中忽视付款条款中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使条件、履行的先后顺序和重要时间节点。而这些因素,往往会在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引发纠纷。如未能在合同协商阶段对此类条款做出明确的约定,当发生争议时,就需要更多地运用到合同的解释来进行责任确定和划分。


同时,在国际贸易中,双方通常会约定在双方发生争议时适用国外的法律,特别是英美等国的法律。这就带来了下列两个问题:法律是否作为默示条款适用于双方的合同?如果适用,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会产生何种影响?如果在合同签订时,没有在合同条款中做出明确的约定,默示条款就有适用的空间。而中方当事人往往无法在签约时识别此类的风险,做出风险预判和防范,最终极有可能引发纠纷、造成损失。国际大宗货物贸易所涉金额较大,一旦发生争议,其产生的损失将会是巨大的。


基于行业特点,国际大宗货物买卖双方的交易地位,往往随着市场行情变化而变化。当事人所面临的商业风险往往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原文链接:一起GAFTA仲裁案引发的思考 —— 浅谈国际大宗粮油货物买卖合同的付款条款 | 礼念


(作者:曾辉律师、李昕婷律师)



乔丹体育被判停止使用“乔丹”商号、商标

2020年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上海二中院认为,人格权价值位阶高于财产权,乔丹体育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中文“乔丹”侵害原告姓名权,判令:1、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续三天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体坛周报》、新浪网站主页上刊登声明,澄清与原告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之间的关系,并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3、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美国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关联,以消除联系,显示区别,停止侵害(形式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4、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5、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6、判令乔丹体育公司与百仞贸易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案发生的调查费、公证费及其他合理支出1,145,256元。


上海二中院的上述判决是篮球巨星乔丹和乔丹体育之间就相关商标和姓名权系列纷争鏖战逾八年后在民事侵权案件方面的最新进展。目前,该判决仍处于上诉期,但其对于飞人乔丹来说不啻于一次重大胜利;如若上述判决得以维持,乔丹体育则需要变更其企业字号和部分已在使用的商标,这将重创该企业日后的经营。回顾双方八年之争,2016年是个分水岭,之前迈克尔·乔丹节节败退,2016年4月26日后司法风向标发生改变,乔丹体育逐渐溃败。“飞人”乔丹后期取得的胜利不可不说是中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明证,在当今中美大国纷争的宏观环境下上海二中院的判决更突显其意义;当然也有人戏称,乔丹及其团队在八年中是在跟整个知识产权体制在战斗,其努力亦值得称道。


(作者:徐建生律师)



世礼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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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0日,厦门律协涉港澳台专委会和厦门律协涉外专委会联合主办了“涉外业务实务漫谈——‘小城’律师的国际化之路”讲座,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协办本次活动。

本次讲座由世礼高级合伙人徐建生律师主讲,徐律师以其从事跨境法律事务20余年的成长经历作为主轴,从客户群体、语言文化、项目属性、法律适用、业务内容等方面,分享跨境法律服务的经验,探讨涉外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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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礼·聚”小型沙龙茶话会第十二期《进出口企业的刑事风险与预防》在世礼律师事务所举办。活动由世礼律师事务所主办,共邀请了十余家进出口企业。主讲人林建宝律师从司法背景、法律风险和风险防范三个角度,分享了相关实务经验与建议;世礼高级合伙人黄志勇律师主持并总结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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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礼知识产权与国际业务团队负责人徐建生律师,近日接受了汤森路透旗下尖端法律杂志ALB的专访,分享其关于福建区域法律市场和法律服务的观察与思考。详情可参见《重磅发布 | 2020年ALB区域市场报告:福建,“小城”之春》,载“汤森路透ALB”公众号,2020年12月26日。
详情请戳:转载:重磅发布 | 2020年ALB区域市场报告:福建,“小城”之春丨礼赞

顾问 | 罗曙光、涂建葵、黄志勇、曾辉、徐建生

主编 | 陈淑秋

责编 | 何佳蔚、叶璐珺、林庄、王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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