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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 礼念 域外IP资讯月刊 跨境法律观察 海法思享会

跨境贸易法律观察(第十六期)
发布时间:2021-04-08 作者:

内容提要

本刊内容聚焦于供应链、海关事务、知识产权、涉外与跨境事务等领域的最新法律规定及行业资讯,旨在为读者呈现经专业人士悉心筛选、整理和加工后,真正有价值的跨境贸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 新法速递,简要介绍3月份发布的行业有关法律文件

• 行业资讯,对3月份行业相关热点资讯进行收集整理

• 案例解读,对行业有关案例进行解读或援引有关部门的解读

• 世礼观察,世礼律师对行业有关案例进行解读


特别说明:本期期刊内容形成于2021年3月31日。期刊内部分资讯或有更新,如读者需要了解最新资讯的,可联系世礼。


目录

新法速递

●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业资讯

案例解读

世礼观察


新法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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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阿尔巴尼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8号)

内容提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就进口阿尔巴尼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9号)

内容提要: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爱沙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20号)

内容提要: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爱沙尼亚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爱沙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爱沙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爱沙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保加利亚烟叶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1号)

内容提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保加利亚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就进口保加利亚烟叶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塞尔维亚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2号)

内容提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就进口塞尔维亚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内容提要: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非洲猪瘟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加强对来自马来西亚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捷克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5号)

内容提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捷克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捷克输华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就进口捷克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予以公布。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波兰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6号)

内容提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中国从波兰输入饲用乳制品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就进口波兰饲用乳制品的检疫和卫生要求予以公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口电商货物港航“畅行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容提要:实施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进口电商货物港航“畅行工程”,是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促进港航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积极应对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利用1年的时间,以天津、青岛、上海、宁波舟山、厦门、广州港等6个沿海港口和芜湖等沿江港口以及主要进口电商企业为重点,积极应用港航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实现主要进口电商货物港航单证平均办理时间由2天缩短至4小时以内,全程无接触。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深入整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的通知》

内容提要:聚焦港口危险货物罐区等作业场所和港口特殊作业违规行为、危险货物经营相关前置手续不全等重点难点问题,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解释》旨在通过明晰裁判标准,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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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地理标志协定3月1日生效

地理标志是识别产品来源于某一地区的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类型。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协定,对深化中欧经贸合作具有里程碑意义。一系列中欧名品牌榜上有名:安吉白茶、山西老陈醋、烟台苹果、南京盐水鸭、库尔勒香梨、法国香槟、巴伐利亚啤酒、帕尔玛火腿……中欧双方互认地理标志超过500个,不仅涉及酒类、茶叶、农产品、食品,还有代表中国传统文化的宣纸、蜀锦等地理标志,是中欧之间首次大规模互认对方地理标志。2020年,中欧贸易额达6495亿美元,中国首次成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该协定签署彰显了中国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国国际专利申请量保持全球第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最新报告指出,2020年,尽管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全球巨大的人员和经济损失,但国际专利申请量仍继续增长,并创历史新高。这意味着,疫情未能阻挡全球创新步伐。其中,中国申请量同比增长16.1%,继续保持国际专利申请量最多国家的好成绩。

来源:中国政府网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

(1)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加强对中小外贸企业信贷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深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稳定加工贸易,发展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优化调整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办好进博会、广交会、服贸会等重大展会。推动国际物流畅通,清理规范口岸收费,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2)积极有效利用外资。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推动服务业有序开放,增设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制定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强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融合发展,发挥好各类开发区开放平台作用。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欢迎外商扩大在华投资,分享中国开放的大市场和发展机遇。

(3)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坚持以企业为主体、遵循市场化原则,健全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有序推动重大项目合作,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对外投资合作质量效益。

(4)深化多双边和区域经济合作。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尽早生效实施、中欧投资协定签署,加快中日韩自贸协定谈判进程,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在相互尊重基础上,推动中美平等互利经贸关系向前发展。中国愿与世界各国扩大相互开放,实现互利共赢。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三部委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

日前,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在长江干流河道及通江支流、湖泊,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此次行动旨在压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规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切实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坚决防止非法采砂反弹,确保长江防洪、供水、通航和生态安全。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国外贸开门红

据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按美元计价,今年前2个月,中国进出口总值8344.9亿美元,增长41.2%。外媒注意到,中国贸易的繁荣为其他国家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红利。国际舆论普遍认为,中国已经成为全球贸易复苏的重要贡献者。

来源:中国政府网


我国加强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坚决打击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全面提高专利质量。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贸易额再创新高 投资领域不断拓宽

商务部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贸易额达到1034.5亿美元,首次突破千亿美元,增长8.4%;中欧班列全年开行1.24万列,增长50%,首次突破“万列”大关。中方计划今后5年从中东欧国家进口累计价值1700亿美元以上的商品,拓展在数字经济、电子商务、健康产业等领域合作。

来源:中国政府网

 

积极推动RCEP生效 我国已完成协定核准工作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介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国内相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问。王受文表示,中国已经做好充分准备,在协定生效时能够全面履行RCEP协定所规定的义务。RCEP生效后不仅将为中国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也将推动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政府网

 

商务部等六部门印发通知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再扩容

商务部等六部门近日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将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有关专家表示,加快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有利于提高开放水平,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和新动能成长,增加消费和就业。随着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未来,在丰富国内市场供给、带动相关行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将发挥更好的作用。

来源:中国政府网

 

《二〇二〇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显示——跨境双向投融资活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2020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显示,2020年,在世界经济出现严重衰退、国际金融市场大幅波动的背景下,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国内经济稳定恢复,高水平双向开放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海关启动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期间,海关在货运渠道持续加强对输往北美、欧洲、南美、非洲、“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侵权货物的监管。在寄递渠道加强对“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监控输往北美、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药品、香烟、手表、服装、鞋帽、箱包、玩具、消费电子产品、个人护理用品等高风险侵权商品。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严防外来物种入侵严打濒危物种走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颁布,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范畴。海关总署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进一步严格口岸检疫,加强外来物种防控,严防境外动植物疫情疫病和外来物种传入,全力以赴打击濒危物种走私犯罪活动。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厦门海关发布2020年十大维权典型案例

厦门海关发布了从2020年查获的案例中评选出的“十大维权典型案例”。十大案例包括婴童服装零部件藏风险、婴儿手推车存在危险夹缝、大牌牙刷品质堪忧、进口牙刷“不耐用”、进口医疗器械未备案强“闯关”被截获、进口医疗器械“牛头不对马嘴”遭退运、进口马桶水效标识缺失、进口藕粉大肠菌群超标、进口啤酒违规添加甜味剂、进口文具标识不合格等。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福建“丝路海运”联盟成员突破200家

截至2020年年底,“丝路海运”联盟成员已突破200家,发展成为涵盖港口、航运、物流、贸易、投资、金融、信息及高校和科研单位等不同行业领域的合作平台,在联通南北、促进双循环,服务京津冀和东南沿海等地区互联、互通、互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18年12月启动以来,“丝路海运”先后发布70条命名航线,其中厦门港55条、福州港11条、天津港2条、山东港2条。截至2021年1月,70条“丝路海运”命名航线共开行4510个航次,完成集装箱吞吐量424.31万标箱。

来源:交通运输部官网

 

我国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日益提升

2020年以来,最高法完善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举措,制定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意见,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世界海员日发布了8个维护船员权益典型案例;发布了11个年度海事典型案例,依法服务海洋强国建设。重庆、郑州、成都、西安、兰州法院妥善化解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来源:交通运输部官网

 

厦门海关启动2021年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

厦门海关将从优流程降成本、压时间提效率、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度等方面,完成好海关总署对此次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的部署,推动打造原产地证申领一体化平台、深化减免税智能审核试点、扩大应用出口农产品分级分类管理及持续拓展厦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成效等具体措施取得实效。

来源:厦门海关官网

 

厦门国际邮轮中心承接对台“小三通”货运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厦门国际邮轮中心码头1#、2#、3#泊位外贸新增作业点顺利通过市级口岸开放验收,同日获取由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公布的第五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对台小额贸易点资质。这标志着该码头承接对台“小三通”货运工作取得实质性重要进展,待正式投入运营后,将进一步夯实厦门市对台特色货运枢纽港的优势地位。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粤港澳海关开展年度第二次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深圳查获跨境电商渠道出口侵权货物9951件

深圳新闻网2020年9月29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竹)记者28日从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获悉,8月24日至9月13日期间,广东分署牵头省内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海关与香港、澳门海关共同开展本年度第二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联合执法行动。广东海关在行动中查获侵权货物超过257.2万件。其中,深圳海关隶属深圳湾海关查获跨境电商渠道出口侵权货物9951件。

据介绍,本次三地海关联合执法行动是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代号“龙腾行动2020”)的组成部分,查获的侵权货物主要有电容、耳机、医用N95口罩、鞋、手表、服装等。下一步,广东海关将全力做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为服务外贸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海关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尊重知识产权,增强守法意识,切勿进出口侵权货物。

来源:深圳特区报

 

广州发布全国首个RCEP跨境电商专项政策

3月30日上午,在2021广州国际投资年会新闻发布会上,广州正式发布了全国首个RCEP跨境电商专项政策——《广州市把握RCEP机遇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抢抓RCEP机遇,为后疫情时代跨境电商发展贡献“广州智慧”。

据悉,此次发布的《若干措施》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培育创新主体、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拓展国际营销网络和强化专业人才培训5个方面提出25条措施:

一是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结合RCEP贸易便利化要求,提出要进一步压缩通关时限,简化跨境电商B2B出口,RCEP国家跨境电商货物24小时内放行,其中易腐货物争取6小时内放行。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退税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

二是培育创新主体。《若干措施》提出联合优质上市保荐团队、资深创业投资专家、专业中介团队,打造企业上市顾问专家库,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跨境电商企业以及已在境内外证券上市并明确将国内运营总部设在广州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补贴。

三是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若干措施》提出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加大创新要素投入,以“品牌升级+设计创新+科技输出”模式,强化供应链上下游整合,形成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对主导制定跨境电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给予资金扶持。

四是拓展国际营销网络。《若干措施》提出支持企业加快发展面向RCEP市场的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自建海外独立站。对在广州白云机场新开通国际或地区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给予货运航线补助。五是强化专业人才培训。《若干措施》提出支持企业通过在穗高校及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为员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按照广州市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补贴标准和要求给予培训补贴资金。

来源:广州日报


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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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设立前其股东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效力认定——森普公司、陈某瑜诉太平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森普公司的设立登记地在香港,故应适用香港法律认定森普公司设立前陈某瑜以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对森普公司是否具有效力。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22条的规定,森普公司于起诉状中追认陈某瑜所签的合同,陈某瑜作为该公司唯一董事也同意森普公司的该项意思表示,故该合同对森普公司具有约束力。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为森普公司,森普公司有权请求承运人太平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在此情况下,陈某瑜无权行使森普公司已行使的权利。故判令太平公司向森普公司赔偿货物灭失损失,并驳回陈某瑜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4)广海法初字第507号

审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世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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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太毒素!出口企业如何更好识别?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海警法》。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国际贸易中十分常见的结算方式,因其引入银行信用,以及“审单不审货”的特点,受到广大国际贸易业者认可。信用证纠纷是常见国际贸易纠纷之一,其中,关于信用证“软条款”的纠纷更显普遍。该篇文章就“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特点、识别进行分析。

原文请戳:https://mp.weixin.qq.com/s/MBF7pBc7ffLFmGEvGM_7wg

(作者:陈遥)

 

港口经营人必读!面临非作业合同货方索赔,这三大问题一定要明白

该篇文章以非作业合同货方向港口经营人索赔的案件为引子,就港口经营人对非作业合同货方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交流。

原文请戳:https://mp.weixin.qq.com/s/DX3KyPEKAmMAwNrDnnRcrQ

(作者:曾辉)


扎心!苏伊士运河“堵船”事件:被动等待的238艘船只,或将面临巨额赔偿…

该篇文章以苏伊士运河“堵船”事件为例,介绍了承运人在此次事件中面临的风险,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承运人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原文请戳:https://mp.weixin.qq.com/s/rRHMp6bW64OTsEx3AVYFrA

(作者:陈遥)

 

《海警法》正式施行1个月:千万不能忘了公海固定平台的执法权!

《海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法对我国海上重要综合执法机构——中国海警的机构设置及职能进行了全面规范,为海警在海上依法维权执法制定了依据和标准,让更多海警实务问题能够有法可依。该篇文章就涉及公海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执法权问题进行了探讨。

原文请戳:https://mp.weixin.qq.com/s/1qZ-DY1QBGo6DbU_0XDqsw

(作者:徐鹏)


禁止!杜绝向海投“毒”,你必须知道的3大问题

该篇文章就非法倾废的定义、危害以及对非法倾废的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享。

原文请戳:https://mp.weixin.qq.com/s/_HMglPXH85qUn9s0Lfs4Bg

(作者:刘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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