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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前述法条文意清晰明了,理解上应无障碍。但在实务中对于员工辞职的处理却还是存在着一些争议。为此,戴律师梳理一些实务中常见的问题,为读者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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